指定监视居住是有罪吗(监视居住有没有可能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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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是有罪吗(监视居住有没有可能无罪)

一、公安局主动监视居住一般严不严重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监视居住是相对比较轻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二、直接逮捕和指定居所l监视居住那种情况更严重

当然逮捕比较严重——逮捕是剥夺人身自由,而且已经有足够证据准备起诉。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能吃饱饭吗

所谓指定居视居住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时间內,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的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式,但是对其居住期间的基本饮食起居没有太大影响,所以更不要为吃得饱吃不饱饭担心。

四、指定监居和住所监居区别

1、适用条件具有特殊性。在适用的对象方面,指定监视居住只能适用于新刑诉法第73条规定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种类型的案件,即指定监视居住是一种针对重罪的特别措施,从而不同于可普遍适用于轻罪的现行监视居住措施,包括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

在适用的诉讼阶段上,指定监视居住在适用上具有集中性,仅限于侦查阶段,是一种带有侦查性质的措施。在适用标准和目的上,指定监视居住以可能妨碍侦查为采用标准,目的往往在于为了更好地侦查。

2、适用内容具有独特性。一方面,相对于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指定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的舒适度较高,与正常人的居住条件没有太大的差异,尽管被指定监视居住人的行动、生活会受到监控,但相较于羁押,其在室内的日常生活、行动仍有一定的自由度,无须受到专门和过于严格的制度约束。

另一方面,新刑诉法第37条的规定,在指定监视居住中,基于侦查利益的考虑,律师会见、通信也需经过侦查机关许可。不仅如此,司法机关对于指定监视居住地点的选定、室内环境的布置、室外监控以及行动规范等方面都享有充分的决定权。

因此,在对被监视居住人的可控制性方面,指定监视居住明显强于现行监视居住措施尤其是住所型监视居住。

3、法律后果具有特殊性。根据新刑诉法第74条的规定,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这不同于取保候审、住所型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因为它们都不具有折抵刑期的法律后果。显然,新刑诉法规定的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在性质的严重程度上已经超过了现行的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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