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案例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案例的知识,包括根据我国海洋货物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海上保险合同中通常有三项默示保证,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和航行合法的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就属于航行合法这一项。所以这类保险形式是默示保证。
(1)适航性的保证。指被保船只在构造、性能、人员配备、装备给养方面均具备适合预定航线的能力。但保险人不追究被保险人对船舶必须适航这一默示担保的违背。即保险人承认载运船舶已具有适航条件,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的情况;
(2)不绕航的保证。指被保险船只不离两港间的最短航线或习惯性航线,除非合理地为了船舶和货物安全的需要,或为了拯救他船人命。但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发生的船舶绕道,货物保险单仍继续有效;
(3)合法性的保证,指被保险人从事的航运或贸易是合法的。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1.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
3.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5.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6.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icc保险类别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递运输保险。我国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与国际保险市场上的规定基本一致。
1、ICC中的A险,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方式表明其承保范围。其责任范围最为广泛。
2、ICC中的B险,相当于水渍险,采用列明风险的形式表示其承保范围,凡属列出的就是承保的,没有列出的,不论何种情况均不负责。
3、ICC中的C险,相当于平安险,也采用列明风险的形式表示其承保范围。
这是因为海上运输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巨大的货物损失风险,码头装卸有可能磕碰货物,库场堆存有可能变质和错装甚至丢失,海上运输过程中有可能受海水侵蚀,船舶的航行也存在事故风险,所有这些都是码头,船东等赔不起的,必须建立保险公司理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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