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案件的管辖(佛山涉港澳台的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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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案件的管辖(佛山涉港澳台的案件管辖)

一、深圳区级法院能否管辖港澳地区案件

深圳区级法院是能管辖港澳地区的案件,必须在上级法院的按排下进行。

二、凡是涉外民事案件均由中院管辖吗

【问题】凡是涉外民事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吗?【法律提示】虽然在《民事诉讼法》第19条中,明确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范围是:1重大涉外案件。

三、涉港澳案件的管辖有何特殊规定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5款规定,港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和诉讼标的物均不在内地的,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予受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双方承认人民法院对该诉讼有管辖权。

2.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同胞或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经济纠纷争议的标的物在香港、澳门地区的;

3.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在香港、澳门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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