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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口头方式就其身故后留下的遗产作出的财务预安排,遗嘱应当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能生效,2、而口头赠与是赠与人为了确定赠与行为和实现赠与目的而作的口头安排,一般以交付为条件,为无偿合同,生前即生效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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