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不明(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不明,以及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不明(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

一、连带担保银行半年不起诉都有什么责任

1、如果别人借款,你签字做为提保人,别人还不了款时,应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催款日期过半年,还在诉讼时效,你还应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如果最后一次摧款超过二年,银行就丧失了胜诉权。担保人就不用承担担保责任了。

2、当然也需要看情形和担保形式,担保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是依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3、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4、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5、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6、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7、《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8、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9、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0、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1、《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12、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13、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4、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5、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6、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二、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

1、这种情形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不明和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本文链接:https://www.9gupiao.com/xsbh/442427.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