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行政诉讼原告住所地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定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民事诉讼法》、《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规定以下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诉讼;(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9)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1、行政管辖是行政机关的管辖,省政府管辖本辖区内的市、直辖市管辖本辖区内的区,市政府管辖本辖区内的区、县。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绝对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该案例可以清楚的看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直接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法院有管辖权,驳回了被上诉人的上诉。
(1)2019年1月29日接手一个民间借贷案件,涉诉金额较大,我代理原告,原告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二七区,被告南阳市某县。考虑到被告远离郑州,还不能保证公正性。我决定在郑州起诉。
第二天写好起诉状,准备相关手续,到了二七法院,简单解释直接立案开票!非常速度。
(2)2018年3月份,我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漯河市临颍县,但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周口某县。我们前去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立案,不但需要提供居住证,还要提供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该证明原告不好开具。遂就去了原告的户籍所在地漯河市临颍县起诉,原告户籍所在地成功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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