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集体土地证可以公证吗的问题,以及和有房产证但是集体土地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农村土地确权一定要公平公正,才符合国家对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政策,每个人或每个家庭承包多少土地确权多少土地,如果土地确权时不按照承包土地实际情况确权,那农民肯定有意见,也确权不成的,再说确权多了也没有那么多的土地可确,必须公平公正确权。
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参考公证实践经验,目前可以公证的房屋权利包括:城市商品房的买卖、租赁、继承、赠与、遗嘱公证以及委托、声明等公证事项;2、公有住房因承租人死亡而办理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协议书及声明书等公证事项;3、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公证事项;购买限价商品房的亲属关系公证。涉及农村房屋事项一般不予公证,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农村房屋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取得通常需要经过行政审批程序,农民具有宅基地使用证,一般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二是随着我国小城镇建设的不断开展,农村房屋拆迁大量增加,违法买卖农村房屋、违规变更宅基地使用证等现象凸现出来并引发大量纠纷,以致部分地区相关管理部门冻结了农村土地和房屋的变更登记。
有明确条文规定,土地确权包含以下几种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土地确权遵循的原则又是什么呢?
1、土地确权必须有利于农村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2、土地确权必须以社会稳定为前提;
3、土地确权必须在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中进行;
4、土地确权不可一概而论,要分阶段,特殊情况区别对待,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
土地确权不能盲目,要遵循客观事实,遵照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有理有据的开展。
3、土地详查的过程中签订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以及政府部门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及文件;
4、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5、土地利用现状的相关调查资料;
6、以及在法律时效内的房产证明;
7、新中国成立后签订的土地权属或者界线的文件和协议;
8、法院判决关于土地的权属及真实情况;
9、危房改造或者是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