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的赔偿(双劳动关系被辞退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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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的赔偿(双劳动关系被辞退的赔偿)

一、最高院公报案例:双重劳动关系下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由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同时存在两个有效的劳动关系,由发生工伤时所在的劳动单位承担责任。简单点说,那两份赔偿是不可能的,在哪家受伤的就找哪家,另外一家是无辜的。

二、国企职工双重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标准要考虑到不同情况下的具体条件。

2、一般来说,如果是雇主单位未按照法定时间或者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要求以未支付工资数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每日追加支付赔偿金;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履行聘用合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者罹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赔偿金。

3、此外,还要考虑到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具体条款以及相关证据等因素,综合考虑才能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

三、双重劳动关系司法解释

双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有:

1、《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5、《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缴纳社会保险的规章规定也在强化这一观念。

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也无法重复办理,导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

三、双重劳动关系的用工风险缓释措施

在招聘录用新人员时,(1)在录用条件阐明:尚未与其他单位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手续的情形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随时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2)在人员录用面试过程中,应询问对方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还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情况;(3)要求劳动者正式入职前提交其与前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并进一步电话核实;(4)在员工手册阐明:若与员工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坚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

针对已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用人单位应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被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风险;用人单位应为该部分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避免因员工工伤导致承担高昂的赔偿责任。

3、逐渐减少使用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

用人单位应逐步减少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量,尽量不在重要的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及涉密岗位等岗位上使用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尽量只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使用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人员,避免既是全日制用工又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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