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公务员法 平时考核,公务员平时考核好的方面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一要注意写好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填写考核登记表。
2、四要在综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1、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要求,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激励广大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促进事业发展和公务员成长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平时考核,是指各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3、第三条公务员平时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4、第四条公务员平时考核由其所在机关组织实施,作为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5、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6、加强考核总量控制,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依照公务员法开展的考核外,机关不得自行设置以全体公务员为对象的经常性考核项目,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7、第五条公务员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8、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应当突出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注重了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实效,关注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9、第六条机关可以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区分不同类别、层级和职位公务员特点,设置考核指标。注重制定量化指标,加强对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的考核。不得简单将有没有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防止过度留痕。
10、第七条公务员平时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1、(一)个人小结。公务员对照机关要求、职责任务或者考核指标,如实对本人工作表现情况进行简要小结,以书面或者口头汇报形式报主管领导。
12、(二)审核评鉴。主管领导对公务员的个人小结进行审核,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由同级主要领导审定,也可以由领导班子或者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定。
13、审核评鉴应当结合日常了解、群众评价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等情况,吸收运用绩效管理等成果,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注重看公务员担当作为表现情况,综合研判,实事求是确定考核结果,防止简单依据个人小结对公务员作出评价。
14、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服务对象评议。
15、(三)结果反馈。有关领导或者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
16、机关根据工作性质和队伍特点,合理确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周期,确保达到考核效果,减轻公务员负担,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17、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平时考核周期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18、第八条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
19、好等次公务员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40%以内。评定为好等次的公务员,应当在本机关范围内公开。
20、好等次名额应当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公务员倾斜。
21、第九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提出评定平时考核结果等次的标准,对考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平时考核情况。
22、第十条公务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并及时给予奖励。
23、公务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24、第十一条强化平时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营造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25、对平时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公务员,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表扬,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26、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公务员,及时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帮助引导公务员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激发自我完善的内生动力,为其改进提高创造条件。
27、第十二条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28、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29、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进行公示时,应当公示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
30、第十三条机关应当把平时考核发现的问题作为优化内部职能和人员配置的重要参考,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
31、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平时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32、公务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反映。
33、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其平时考核由所在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务员援派或者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平时考核。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34、第十五条严格考核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对于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平时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35、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平时考核工作开展情况,调整本辖区内机关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调整后比例最高不超过35%。
36、第十七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平时考核,提高考核工作智能化水平,力求简便快捷,防止繁琐操作。
37、第十八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38、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39、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考核的对象主要是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我国对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的考核是两套方法,非领导成员的考核适用公务员法中规定的程序,领导成员的考核适用其他相关规定。考核的内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其中以工作实绩为重点。
公务员每年年终都要进行考核。公务员每年到年终都要进行年终考核,公务员的考核等次包括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后不称职四种。只有考核在基本称职以上的才能享受第十三个月的工资,同时只有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以上的才能晋升职务职级。如果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就要被辞退。
这些公务员在平时的考核中非常努力,非常认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我作为你们的同志非常满意,希望各位公务员老同志们在今后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更加努力,取得更加优秀的好成绩,你们在平时考核中出现了很多的我多希望你们在平时工作中努力改进这些不足之处
1、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2、现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3、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4、第二条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5、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6、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7、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8、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的贡献。
9、第四条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10、第五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11、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12、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13、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14、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15、第七条对国家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16、第八条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17、第九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18、(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19、(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20、(四)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21、(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22、考核担任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23、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家公务员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24、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普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25、(一)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26、(二)国家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7、(三)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28、(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29、(五)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30、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31、(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32、(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33、第十四条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34、第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35、第十六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本部门人事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36、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
37、第十七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38、(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39、(二)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年度考核工作;
40、(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41、(四)审核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42、第十八条各部门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员、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43、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44、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了,关于公务员法 平时考核和公务员平时考核好的方面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