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材料有哪些(扬州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材料有哪些要求)

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必须明确合伙人的出资比例。那么,大家对扬州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材料有哪些是否有所了解?大智慧法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扬州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材料有哪些(扬州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材料有哪些要求)

一、扬州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材料有哪些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合伙人证件;

4、合伙协议;

5、合伙企业出资确认书(新设立);

6、住所使用证明;

7、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信用承诺书;

8、江苏省保留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许可证件。

二、扬州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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