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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好!法院减半收取诉讼费,是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的。
2、有以下四种情况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3、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6、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是按照法院确定的诉讼标的额收取,《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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