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水环境保护条例,以及水污染与水环境治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1、“三省共同‘决定’,就赤水河流域保护遵循的共同原则、形成的协作机制、采取的共同措施等重大问题作出共同承诺,并切实加以履行实施,各省的条例,则细化了三省保护赤水河流域的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既强化流域共治,又体现各自特色,增强了立法的整体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2、根据共同决定,三省将在赤水河流域共同开展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普法、监督和规划、防治等领域的协作配合,通过共同建立赤水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一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水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和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等。
3、条例则结合四川实际,对照长江保护法进行了完善和衔接,并规定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比如: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垃圾填埋场、禁止在赤水河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等。
1、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3、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4、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5、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6、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7、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8、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9、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10、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11、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12、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3、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14、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15、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16、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17、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18、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19、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20、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21、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22、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23、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24、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5、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26、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27、第三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28、第十三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29、第十四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0、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31、第十五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32、第十六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33、第十七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34、第十八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5、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36、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37、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38、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9、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40、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41、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42、(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43、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44、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45、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46、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47、(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48、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49、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50、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51、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52、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1、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3、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4、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5、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环卫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省规定标准核拨环卫事业经费。
6、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或者兴建环境卫生设施。
7、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科学研究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环境卫生机构化作业的水平。
8、第六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增强市民环境卫生文明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9、机场、码头、车站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其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10、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11、第八条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在维护、管理或者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12、第九条城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经国家和省市确定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的造型和外部装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应当定期进行粉刷、油饰和清洗;残破的,应当及时修整或者拆除。
13、第十条城市内的道路、排水、环卫、交通、照明、人防、电力、电信、消防等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好、整洁。破损、残缺、塌陷的,由管理单位或者市政管理等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更换。
14、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或者树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广告、宣传品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在指定的位置,不得擅自在城区设置或者散发。
15、经批准设置的张贴栏、广告栏(牌)、宣传栏(画)、画廊、标语牌、招牌、标志牌、橱窗、横幅等,应当符合观瞻的要求,并使用标准化字、词,过时、破旧、残缺或者内容不健康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清除。
16、第十二条城市街道树木、绿篱、花坛、草坪、建筑小品、雕塑和喷泉等设施,应当经常维护、修剪,保持美观、整洁。
17、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经营瓜果、盒饭、冷饮食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
18、第十四条在市区内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整洁、美观,禁止乱停、乱放。禁止客运车上的司乘人员和乘客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或者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严实,避免泄漏、抛撒;进城的畜力车辆和牲畜,应当配带粪兜与清扫工具,对撒落的草料和畜粪,必须及时清除。
19、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0、第十五条市区内各类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防止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施工的泥浆水,必须沉淀后排入下水道;建筑材料应当堆放在护栏围挡内,围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21、第十六条在市区破路施工、敷设或者维修管线、架设电杆、维修道路和沟渠,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除施工余土和杂物。竣工后按规定期限恢复路面原状。
22、市政部门疏浚沟渠的污泥,应当及时清运。
23、第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24、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垃圾站、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经批准定点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拆除。
25、城市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的公共厕所。
26、城市公共厕所和单位对外开放的公用厕所,由所属单位按照《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7、第十九条市区垃圾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并采取措施,防止垃圾沿途撒落。
28、单位自设的垃圾站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29、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职责分工:
30、(一)主要街道、公共广场和公共水域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辖的作业单位负责;
31、(二)其他街巷、住宅区通道和房前屋后、空坪隙地,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
32、(三)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停车场、文化娱乐和体育场(馆)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33、(四)公园、绿化带、花坛草坪由园林绿化部门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34、(五)集贸市场和临时性集市交易场所,由主办单位负责;
35、(六)各类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36、(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住宅区,按照划分的责任区负责;
37、(八)城市的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38、(九)经批准拍卖或者委托给企业经营、管理的城市市政和环境卫生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39、第二十一条环境卫生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40、第二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城市市区内,禁止随地便溺、吐痰;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禁止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禁止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禁止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
41、第二十三条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实行圈养。
42、城市市区内,禁止擅自设置屠宰点。
43、第二十四条工厂、医院和教学、科研等单位的有害、有毒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任意排放、倾倒。
44、第二十五条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45、第二十六条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
46、第二十七条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47、第二十八条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48、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49、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50、(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51、(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52、(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外的;
53、(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54、(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55、(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56、(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57、(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58、(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59、(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60、(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61、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第三十二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气象“一法三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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