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泸州市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泸州都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2023年泸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集中在每年9月1日到12月31日。由于到了年底有一个结算和系统维护的时间,实际很多地方到每年12月25日就停止缴费。
2、按照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如果参保人在每年集中缴费时间没有缴纳下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用,将视为断保。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采取缴费一年享受一年的方式
泸州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350元/人·年;特困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由政府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I至II级残疾人、III至IV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由政府资助262.5元/人·年,个人缴费87.5元/人·年;已稳定脱贫人口、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由政府资助175元/人·年,个人缴费175元/人·年。
(一)保险责任一:在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在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含Ⅱ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不含单行支付药品费用和参照单行支付管理的高值药品费用),符合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部分,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政府举办的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纳入“泸惠保”保障范围,扣除1.7万免赔额后,按70%比例进行报销。
(二)保险责任二:在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使用符合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单行支付药品和参照单行支付管理的高值药品产生的费用,经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含超过当年医保规定的单行支付药品封顶线的部分)纳入“泸惠保”保障范围,扣除1.5万免赔额后,按30%比例进行报销。
(三)保险责任三: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被保险人由指定专科医生开具处方,在泸州市定点医院或药店购买符合本产品罕见病特定高额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费用纳入“泸惠保”保障范围,扣除2万免赔额后,按70%比例进行报销(如国家对罕见病药品政策动态调整后,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不在此保险责任内保障)。
(四)保险责任四: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被保险人由指定专科医生开具处方,在泸州市定点医院或药店购买符合本产品特定高额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费用纳入“泸惠保”保障范围,扣除1.5万元免赔额后,首次参保“泸惠保”前已确诊罹患相关癌症疾病的,按30%比例进行报销,其他情形按70%比例进行报销(如国家对本保险指定的特定高额药品政策动态调整后,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不在此保险责任内保障)。
(五)保险责任一、二、三均不受既往症限制。
您可在工作时间拨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各营业网点服务电话咨询,我们的服务人员将为您提供理赔指引服务。
【报案】→【回访指引】→【提交单证】→【理算审核】→【结果告知】→【结案】
线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各营业网点
客户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各营业网点申请理赔并提交相关理赔资料;理赔申请成功后,保险公司将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核定。
对性质明确、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诉讼时效,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若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需同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件及监护关系证明。
8、法定继承人关系说明(被保险人身故的,须提供)
9、理赔委托授权说明(被保险人身故,须提供)
10、被保险人医学死亡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被保险人身故,须提供)
11、涉及特定药品另需提供以下资料:
1、若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需同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件、关系证明;
2、若被保人身故,户口注销证明、法定继承人身份证件、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理赔授权委托书、保险赔款权益转让书。
3、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理赔,需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理赔申请资格人亲笔签名,且需注明授权范围或事项,并提供委托双方身份证件。
缴费渠道:1.税务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泸州税务”微信公众号、自助终端等渠道缴费,也可直接到各区县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2.银行代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前往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农商银行、邮储银行、泸州银行的任一网点缴费,也可通过以上银行的手机银行APP、网银、银行自助终端、POS机等渠道办理缴费;
3.微信、支付宝缴费。缴费人可通过微信中的“城市服务”栏目和支付宝中的“市民中心”栏目进行缴费;
4.社区、村组、学校代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可到所属社区、村(组)征收点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高校大中专学生、在我市就读的外地户籍学生由学校组织代收。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遇缴费失败,请及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参保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便民服务中心)、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或当地税务分局、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查明原因后再缴费。
缴费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至。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成2023年2月28日。
2021年泸州市自来水根据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等情况实施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阶梯,每户每年用水量≤180吨,水价为3.09元/吨(其中,水价为1.85元/吨,水资源费为0.09元/吨,污水处理费为0.95元/吨,垃圾处理费为0.20元/吨)。
第二阶梯,180吨<每户每年用水量≤300吨,水价为4.01元/吨(其中,水价为2.77元/吨,水资源费为0.09元/吨,污水处理费为0.95元/吨,垃圾处理费为0.20元/吨)。
第三阶梯,每户每年用水量>300吨,水价为6.79元/吨(其中,水价为5.55元/吨,水资源费为0.09元/吨,污水处理费为0.95元/吨,垃圾处理费为0.20元/吨)。
合表用户用水价格为3.19元/吨(其中,水价为1.95元/吨,水资源费为0.09元/吨,污水处理费为0.95元/吨,垃圾处理费为0.20元/吨)。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3.79元/吨(其中,水价为2.30元/吨,水资源费为0.09元/吨,污水处理费为1.20元/吨,垃圾处理费为0.20元/吨)。
临时用水价格为5.64元/吨(其中,水价为3.50元/吨,水资源费为0.09元/吨,污水处理费为1.85元/吨,垃圾处理费为0.20元/吨)。
特种用水价格为6.99元/吨(其中,水价为4.75元/吨,水资源费为0.09元/吨,污水处理费为1.95元/吨,垃圾处理费为0.20元/吨)。
1、通过支付宝缴费,打开支付宝,进入生活缴费即可进行缴费。
2、可自行到所辖营业分公司进行缴费。
3、邮政(报刊亭)现金缴纳业务。
4、各银行网点现金缴纳(详情请咨询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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