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逮捕所需证据有何要求和规定和逮捕的适用条件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逮捕所需证据有何要求和规定以及逮捕的适用条件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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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发逮捕令还不能说是证据确凿,但是已经搜集到了你的犯罪证据,尚需要进一步调查,此时嫌疑人会被暂时羁押。但根据刑事诉讼规则,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超出此时间范围检察机关依然调查不到你完成的犯罪证据链,必须释放了。
你说的公安机关抓人是比较土的说法,应该正确的说法是逮捕和拘留,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拘留,如果认为需要逮捕的,应该在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方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有详细规定。
公安机关的派出所也可以对破坏社会治安.打架斗殴.流氓团伙等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肯定找到了重要的证据,才可以将许某逮捕,然后官方通报许某是重要嫌疑人,官方的通报一般都是非常谨慎的,如果证据不足以将嫌疑人定罪,不可能对外宣布某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我们知道来女士失踪20多天的时间里警方一直都没有找到任何的蛛丝马迹,直到后来将下水道和化粪池当做突破口,经过两天两夜的艰苦奋战,出动两台排污车,七名工作人员。不久警方就正式通报来女士已遇害,而许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从这里面我们可以看到,警方找到了重要的物证,也就是来女士的一部分身体组织,这是证据之一,还不足以将许某列为嫌疑人。
而另外一个证据可能是从许某的家里搜到了重要的作案工具,而且发现了来女士遇害时留下的血迹,大家都有疑问为什么警犬第一次去他家里没有发现异常,因为第一次是以失踪案件来办,只是让警犬闻一下失踪者的衣物,然后顺着气味去找失踪者这个时候来女士已经被冲到化粪池了,哪闻得到气味?
第二次警犬是以谋生案出动的,目的是去寻找血腥味,而这一次一定有所收获。
综合以上二个证据和线索,警方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嫌疑人就是其丈夫,所以正式逮捕许国利,并对外宣布。
该怎么办?
依我之见:检察院会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对该案作出:A,提起公诉,B,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须全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是否提起公诉必须全案全面审查。只有经审查认为案犯罪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丶合理怀疑已全部排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已构成犯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作为提起公诉的决定。
如果真如本案例提问者所述‘’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而在审查起诉阶段证据不足‘’怎么办?
A,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一次补充侦查时限为一个月;
B,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一一(|)如果该案经补充侦查后,犯罪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提符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的,检察院必须起诉;(2)如果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合理怀疑仍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诉证据标准,检察院对该案只能依法作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请问提问者:本案检察院是否己退回补充侦查?退回了几次?结果如何?只有将上述问题搞清楚了,才能知道本案例最终会如何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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