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工伤保险怎么赔偿假肢伤残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法律支持工伤假肢一次赔偿吗,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工伤保险怎么赔偿假肢伤残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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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工伤的假肢安装费用,属于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配置费用,应先做劳动能力鉴定,按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的费用,申请支付,此项费用由工伤保险基本支付。
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假肢费用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所谓假肢费用就是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不是固定的。
交通事故假肢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可以到指定的机构安装假肢,超过规定的标准,自行承担。
一、工伤的假肢安装费用,属于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配置费用,应先做劳动能力鉴定,按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的费用,申请支付,此项费用由工伤保险基本支付,与厂方无关二、一次性补助分三类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本支付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本支付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上回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8、劳动能力鉴定费。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扩展资料:工伤责任认定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风险分担”理论中提出的观点。上述理论被称为“危险自负说”。2.雇主过失责任阶段19世纪下半叶,劳动者抗争取得了一定胜利,工伤责任雇主承担“过失赔偿”原则。3.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19世纪末期,劳工斗争和社会进步,英、德等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由此,工伤责任进入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申请流程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2.工伤认定管辖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⑵依规定应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3.认定申请时限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4.工伤认定材料提交⑵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5.受理或不予受理⑴受理条件:
①申请材料完整②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③受理时效尚未经过④申请主体适格。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⑵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6.证据的调查核实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⑶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保密义务⑷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⑸.举证责任:
①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⑴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15天内应作出决定。⑶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必记事项⑷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8.送达与抄送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⑵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9.复议或诉讼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0.资料存档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50年。参考资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里的工伤赔偿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所以你可以要求老板赔你装配假肢的费用。
你好,工伤截止后假肢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工伤假肢赔偿法律是参照最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假肢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说明假肢的价格及更换周期,同时参照地方人均寿命,综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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