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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不认真,不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教学不用心,不负责任。对学生没有做到尽心教学,对工作得过且过,教师的工作是良心活,玩忽职守就是不认真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作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一)工作敷衍塞责,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侮辱学生,剥夺学生学习权利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有损教师形象的;
(四)在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的;
(六)连续旷工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
(七)其它不履行法定的教师义务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造成损害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准有违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行及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
2、不准上无备之课、擅自停课、缺课、调课和不批改学生作业,严禁上课迟到、早退及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
3、不准讽刺、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4、不准酒后上课或找学生谈话,严禁在校内打麻将、打扑克、上不健康网站及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5、不准接受学生或学生家长的宴请、礼品、礼金及为个人提供服务。
6、不准举办以收费为目的的补习班、辅导班,坚决杜绝有偿家教。
7、不准强行推销、统一代办学生保险和农村中小学生自费统一着装以及音像制品、教辅材料、学习用具、生活用品。
8、不准私自向学生收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9、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玩忽职守。
10、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迷信活动和伪科学组织。
回答如下: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具体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可能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以下行为可能会被依法给予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的行为,如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违反劳动法等;
2.在工作中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或者职业操守,如违反医德、教师职业道德、律师职业操守等;
3.违反纪律规定,如违反党纪国法、违反国家行政管理规定、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
4.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侵犯知识产权、侵犯隐私权、侵犯财产权等;
5.违反社会公德,如虐待动物、乱扔垃圾、损坏公共设施等。
需要注意的是,处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进行,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程序正当性原则,且处分必须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撑。
不能随意辞退。
有编制的教师,不会被轻易被辞退。除非该教师严重违反学校的纪律或者国家的法律。
有编制的教师被解聘,如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工作调动,调动到其它的学校工作。
一、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二、散播对学生身心健康有害的思想。
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玩忽职守。
四、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五、调戏妇女,玩弄异性、卖淫嫖娼,违反社会公德。
六、猥亵、调戏、奸淫女生。
七、不备课上课、擅自停课、缺课、调课。
八、上班无故迟到、早退,跑“通宿”。
九、上课时接听手机及其它通讯工具。
十、在教室内抽烟、在酒后上课或找学生谈话。
十一、讽刺、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十二、上班玩电脑游戏或炒股。
十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索拿卡要或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十四、在职教师有偿举办补习班、辅导班、提高班或任教兼职。
十五、接受家长宴请,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十六、以任何形式买卖生源。
十七、有偿家教家养或诱导、暗示、发动学生参加有偿家教家养。
十八、违规推销教辅资料及其他学习用品。
十九、在书刊发行及其他经济活动中个人私得回扣。
二十、有违反《规范》的其他行为。
关于教师有没有玩忽职守罪行为,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