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市农村低保申请需要哪些程序呢(农村低保户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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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农村低保申请需要哪些程序呢(农村低保户的标准是什么)

本文目录

  1. 四川成都救助金怎么申请条件
  2. 2022年成都市农村申请低保有哪些标准
  3. 2021四川低保
  4. 四川省临时救助金从哪里申请
  5. 成都低保申请条件和手续年龄

四川成都救助金怎么申请条件

一、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条件

具有成都市户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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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三无”人员;

3、城乡低保对象;

4、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2.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证明、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证、必要的病史资料、特殊疾病门诊住院费用票据(病人留存联),申请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补偿)和赔付后的费用结算单(原件)。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流程

1、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申请时需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原件(非本市户籍人口需提供我市居住证原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重大支出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区(市)县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出具书面通知书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转村(居)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

【温馨提示】为及时快捷实施临时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额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或授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但应在一个月内补齐所有申请审批手续

四、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

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采取门诊和住院救助的方式予以救助。

(一)住院救助。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

1.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0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按65%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5000元;

3.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0元(含)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10000元。

(二)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须长期维持院外治疗,且纳入新农合门诊补偿或居民医保特殊门诊按住院方式报销范围的,一个自然年度内所发生的政策范围门诊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付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

1.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按7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000元;

3.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元(含)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000元。

2022年成都市农村申请低保有哪些标准

一、成都市申请低保需要的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持《户主委托书》)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其中,对靠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供养或者子女赡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一、二级)、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及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认定的因离异、亲人出走等原因无法单独立户成为户主的生活困难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跨区(市)县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先将户口迁移至居住地;不能迁移户口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二、申请低保的手续: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户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材料,等待审核批准。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5日。

三、申请人在递交《成都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在外务工的,应提供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

3、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应提供由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

5、因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应提供安置协议和补偿费使用情况(含买房、装修、偿还债务、大病支出等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6、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以及《离婚协议书》;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8、因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报告;残疾申请人,应提供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劳动年龄段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9、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021四川低保

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12月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5元,即: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45元提高到300元,其余区(市)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不低于190元提高到不低于245元。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20元(每人每月提高35元),即: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1500元提高到不低于1920元;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1300元提高到不低于1720元。

三、资金来源。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2008年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电〔2008〕1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民电〔2008〕112号)文件要求执行的两次共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20元的临时性补助金,提标后不再发放。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民生,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条件:

1、具有成都户籍的城乡居民;

2、家庭月收入低于成都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办理规定条件。

四川省临时救助金从哪里申请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办理条件

对我市户籍

1.家庭对象:我市户籍居民家庭、居住证持有人家庭(均包含与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父母、配偶和子女)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我市户籍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规定的其他应予临时救助的人员。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对非我市户籍

未持有我市居住证的灵活从业、临时来蓉等人员(家庭),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难且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符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自愿原则,由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不愿接受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可由急难发生地的镇(街道)或村(社区)给予饮食、衣物等一次性相应快速救助或临时救助

·提交材料:

1、填写并提交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城市“三无”对象提供政府开具的相关证明;

4、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因病困难救助的需提供成都市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出院证明、医疗费用票据或病情诊断证明复印件1份;

6、因突发性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提供能证明家庭困难程度的相关材料;

7、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各区市县要求提供的材料可能会有区别)。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

办理时间: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无费用

成都低保申请条件和手续年龄

一、成都市申请低保需要的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持《户主委托书》)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其中,对靠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供养或者子女赡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一、二级)、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及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认定的因离异、亲人出走等原因无法单独立户成为户主的生活困难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跨区(市)县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先将户口迁移至居住地;不能迁移户口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二、申请低保的手续: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户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材料,等待审核批准。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5日。

三、申请人在递交《成都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在外务工的,应提供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

3、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应提供由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

5、因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应提供安置协议和补偿费使用情况(含买房、装修、偿还债务、大病支出等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6、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以及《离婚协议书》;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8、因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报告;残疾申请人,应提供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劳动年龄段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9、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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