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决定的行政诉讼时效是多久(扣押行为可以行政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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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决定的行政诉讼时效是多久(扣押行为可以行政诉讼吗)

本文目录

  1. 扣押的期限是多久
  2. 行政执法时,查封扣押物品的期限是多久
  3. 法院扣押查封冻结的车辆的期限是多久
  4. 综合执法有权利扣车吗能扣多久
  5. 我的车辆超载被治超办扣了请问治超办扣车最长是多少天
  6. 行政处罚法涉案物品登记保存期限

扣押的期限是多久

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是30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

行政执法时,查封扣押物品的期限是多久

查封,指检查后贴上封条,不准动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查封”司法解释。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这是《宪法》规定的。如果行政机关因为办案的需要,要扣押相关的物品做为证据,可以持扣押单,当面点清所扣押的物品,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扣押。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对于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再延长30日。

法院扣押查封冻结的车辆的期限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综合执法有权利扣车吗能扣多久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暂扣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情况复杂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

我的车辆超载被治超办扣了请问治超办扣车最长是多少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说车辆可以暂扣三十日,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三十日,也是最长六十日,六十日必须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法涉案物品登记保存期限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和暂扣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种罚没物品(包括暂扣物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在执法活动中依法罚没和暂扣物品应由确定的仓库管理人员统一进行管理。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对作为证据暂扣的物品,应于7天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法当事人依法罚没物品应统一使用财政局印制的罚没物品票据。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结案后,应将罚没物品及《罚没物品清单》,暂扣物品及《物品暂扣单》副本交由仓库管理人员。

第六条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仓库管理人员对交存的罚没和暂扣物品应按案件分别妥善进行保管。罚没物品、暂扣物品保管期为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第七条仓库管理人员在接受罚没、暂扣物品时,应严格清点、核对、验收并逐一填写《罚没物品接收登记表》,《暂扣物品接收登记表》,统一妥善保管。

第八条仓库对暂扣和直接罚没的物品,应定期进行处理。

第九条各执法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应做到廉洁自律、认真遵守罚没物品的相关规定,对罚没物品不得私分、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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