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使用他人作品什么情况下不需经过同意、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署名权行使有什么样的限制、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如何区分,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3、 署名权行使有什么样的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什么情况下不需经过同意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除非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要支付报酬: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但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
署名权行使有什么样的限制
如某作者在作品出版前决定不在作品上署名或署上一种姓名,在书稿印成后又要求署名或改变署名,除非出版社愿意接受,否则作者的要求就难以实现。再如,有些作品已经多次使用后,使用者难以表示出原作者姓名,如经多次演绎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
广义上讲,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限制也包括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但是人们常讲的著作权的限制是指著作权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权法的某些规定。
由此可见,对著作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些例外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权利的限制’一节也是就此而规定的。根据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为:
①合理使用;
②强制许可;
③法定许可三种方式。
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如何区分
作者身份权,是指作者所享受的要求被承认为作品作者的权利。该权利具有以下内容:
一是作者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对其创作的作品的作者身份,该权利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二是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开其的作者身份权。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是不是含义相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这两种权利是同一个意见,即作者有权在发表了的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作者的身份”。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是一回事而是两回事,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两项权利”。在立法上,大多数国家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规定在一起,但也有少数国家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分开规定或仅规定署名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把署名权解释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属将署名权等同于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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