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处理债务问题最有效?民法典中选择之债的选择规定是什么意思?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离婚时如何处理债务问题、民法典中选择之债的选择规定是什么、什么是特定之债、选择之债的法律依据是怎么样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离婚时如何处理债务问题
3、 什么是特定之债
一、离婚时如何处理债务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同样,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
这样处理离婚后债务纠纷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夫妻离婚后,仍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后债务纠纷中,无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是否对债权进行处理与分割,债权人仍然既可以向原夫妻任何一方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债权人向一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凭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一)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
一、选择之债的选择规定是什么
1.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
2.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3.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如错误、欺诈、胁迫等,可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
4.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因而选择权人并非必须行使选择权,对方当事人更无权强制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
5.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
什么是特定之债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广义的特定之债,还包括“行为特定”及“作为债的标的”的“权利特定”的债,亦即所谓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
特定物可以是依物的性质而特定,如某名人的某幅字画,也可以是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如该所房屋、此辆自行车等,不能用其他的物来代替。物的特定,有时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已确定,有时是在债成立时虽不确定,但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标的物,此时债也变更为特定之债。
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特定物或特定劳务)的债。如某一名演员登场表演为给付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特征是:给付标的在债成立时就已经存在或确定,具有不可替代性,债务...
选择之债的法律依据是怎么样的
1.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2.在违约责任中,守约方享有选择权,但受合理的限制。
一、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选择之债中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选择之债中的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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