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裁量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是什么,公诉活动的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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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裁量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是什么,公诉活动的效力有哪些

本文目录一览:

1、 公诉裁量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是什么

2、 公诉活动的效力有哪些

3、 公诉活动对被告人的效力有哪些

4、 公诉活动对被害人产生的效力有哪些

一、公诉裁量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是什么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控审分离是诉讼民主与科学的重要标志。公诉裁量权作为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审判权如何通过良性互动关系体现控审分离原则、提高诉讼效率,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

公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极为密切。如果说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是刑事诉讼史上的第一次大分工,那么在司法权内部公诉权与审判权的分离则是刑事诉讼史上的第二次大分工。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控审分离已经作为诉讼民主与科学的重要标志。公诉裁量权作为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审判权的关系在遵循控审分离原则的前提下,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公诉裁量权的恰当行使,有利于审判权的正常运作

其一,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使得相当一部分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分流,大大缓解了法院的审判压力,保证了审判权的有效运作。在日本,起诉便宜主义最终在立法上予以确立的直接原因就是明治初...

二、公诉活动的效力有哪些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诉讼原理上看,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具有多方面的效力,并且这种效力因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对检察院的效力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对于检察机关自身也会产生一定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拘束力。这种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不再起诉的义务。人民检察院一旦提起公诉,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人和事,在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之后,就不得对该人和事再提起公诉。但是,对于存疑不起诉或者在起诉之后因发现证据不足而撤回起诉的案件,由于尚未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或者人民法院还没有对案件作出生效判决,所以如果检察院发现新的证据,可以就同一事实对同一人再提起公诉。至于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检察...

三、公诉活动对被告人的效力有哪些

对被告人的效力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活动,首先就使被告人处于受追诉的诉讼地位,从而引起被告人必须接受国家审判的义务。被告人不得逃避这种义务。特别是没有采取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告人,从接到经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之日起,就有准备随时出庭接受审判的义务,不得擅自离开其常住地而逃避接受审判。

当然,从接到起诉书之日起,被告人也就具有了辩护的权利。他可以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准备辩护意见,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为自己进行辩护。

对被害人的效力

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可能对被害人产生三个方面的效力:

1、被害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并有与犯罪人直接接触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犯罪事实。因此,人民检察院一旦对侵犯其合法权益...

四、公诉活动对被害人产生的效力有哪些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可能对被害人产生三个方面的效力:

1、被害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并有与犯罪人直接接触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犯罪事实。因此,人民检察院一旦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被害人就应当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或者法庭的传唤出席法庭,就其受害的事实和其所了解的犯罪事实作证,并提供相关的物证。

2、在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一旦提起公诉,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更有权利和义务出席法庭。如果被害人不按照要求出席法庭,就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3、终止被害人与犯罪人私下协商解决的权利。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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