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要求?侵占罪的行为有哪些要件呢?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侵占罪的行为有哪些要件、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侵占罪的立案前提是什么,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2、 侵占罪的行为有哪些要件
3、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4、 侵占罪的立案前提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
侵占罪是一种重要的侵财性犯罪,理论界对于侵占罪行为构成的研究存在较多空白与不足之处。笔-者根据犯罪要件理论论证了侵占罪的行为构成,认为侵占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其犯罪行为只有不作为一种形态,只包含刑法条文中所述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因代管而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拾获、发现而占有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的事实都只是对本罪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来源的限制性规定而已。它们本身并非本罪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事实上,本罪的行为构成中也没有“非法占为己有”这样一个独立的现实存在的行为,它在本罪中只是犯罪人的主观意志因素而已。
侵占罪是一类古老的传统型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世界各国的刑法对侵占犯罪都有一定的反映或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共规定了(普通)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三种侵占财产犯罪,三者在犯罪构成的主体、客体、管观方面等要件...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以合法的方式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
即财产所有人、保管人以合法的方式将财物的占有权转移给行为人,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亦即“占有”财物,其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原因和根据是多种多样的,如受他人的委托代购商品而合法保管他人的财物,因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而合法地持有他人的财产,这里的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成交的合同,根据日常生活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
合法持有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
将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属于侵占罪的另一种类型。这里需要讨论的是遗忘物与遗失物有无区别、如何区别?侵占遗失物的是否构成侵占罪?应当说,遗忘物与遗失物尚有所不同:前者情况下,物主一经回忆较容易找回或者能够知道失落的大致范围,财物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后者则不同,是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疏忽,偶然将财物失落在某处,并且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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