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对运输毒品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南京对职务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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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对运输毒品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南京对职务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本文目录一览:

1、 南京对运输毒品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2、 南京对职务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3、 南京非法拘禁罪有怎样的量刑标准

4、 南宁对抢夺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一、南京对运输毒品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1、运输毒品犯罪,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运输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七年。

(3)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

(4)运输鸦片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或者其它相当数量毒品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每增加五...

二、南京对职务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按下述职务侵占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达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职务侵占数额达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职务侵占数额达1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五年。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

(4)多次实施职务侵占犯罪的;

(5)在、破产、重组过程中...

三、南京非法拘禁罪有怎样的量刑标准

1、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个月。

2、非法拘禁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重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致一人重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

四、南宁对抢夺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一千元起点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百分之五十(五百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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