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的理论依据是什么意思?量刑建议的提出时间和方式是什么意思?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量刑建议的理论依据是什么、量刑建议的提出时间和方式是什么、量刑建议的效力有哪些、量刑建议的性质及对策是什么,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量刑建议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3、 量刑建议的效力有哪些
量刑建议又称“求刑建议”,是指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依法向法院提出的建议。从这一概念可知,量刑建议的场域是刑事诉讼;量刑建议的主体是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对象是法院;量刑建议的内容是所起诉的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
“量刑建议”与“求刑”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量刑建议是求刑的主要方式,求刑并不都通过量刑建议来表现。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求刑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检察院只在起诉书和公诉词中说“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x条规定,已构成x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请法院“依法判处”。第二种方式是在第一种方式的基础上,请求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种方式是在前两种方式的基础上,提出比第二种方式更为具体但又有一定幅度或选择余地的量刑意见。第四种方式则比第三种方式更为明确具体,在刑种、刑度、执行方式等方面都是确定的,没有...
由于我国现行的是“一元制”刑事审判程序,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合二为一,没有明显的界限。由于量刑必须以定罪为前提,在定罪没有成为可能或现实的情况下,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就显得不合法理。因此,在“一元制”的审判程序中,检察官对于该在何时以何种方式提出量刑建议是很难把握的。这个问题应当根据案件适用的程序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
1、普通程序中的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定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书一般应载明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15]。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
量刑建议作为一种“建议”,对法院的量刑并无约束力,法院没有义务按检察院的建议量刑,但量刑建议仍具有以下效力:
1.启动量刑程序
法院的审判权作为一项被动的权力,并不能主动地行使,只有当检察院将刑事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才能启动审判程序。与起诉权在实体内容上分为定权请求权与量刑请求权相适应,法院的审判程序也可分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前者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和构成何罪的问题,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进而解决对被告人判处何种刑罚的问题。如果检察院没有向法院求刑,法院就不能启动量刑程序;如果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量刑建议,法院在认定被告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就必须启动量刑程序。有些国家的庭审没有设置单独的量刑程序,并非其不具有量刑程序,只不过该程序与定罪程序合二为一罢了。
2.制约量刑裁判
这种制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量刑是法院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作为独有的审判权行使机关,对量刑规定了许许多多的细则,以备法官自由裁量之需要,在具体量刑的评议,决定过程中,又被视为法院工作“秘密”而缺少透明度,给人以“暗箱”操作之感觉,所以在判决书出来后往往出人意料,且不说法院规定的许许多多的量刑细则过于繁琐,有些甚至不准确,单就是这些量刑细节的规定多源于法院一家规定,检察院未参与制定,不甚了解,再者从刑法法条规定法定从轻情节,法官都有很大的选择余地,如刑法对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多采用减轻处罚,并且“可以”往往改变成实际中的“应当”,于是出人意料的判决往往是偏轻判决,这里反映出法官量刑权利的绝对性,于是检察机关根据宪法所赋予法律监督的职责,对法官的判决进行监督,监督多为抗诉,这是正常途径,但实际效果如何呢?对刑事案件判决结果能提出抗诉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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