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权的归属是怎么定的呢?减刑权应归属哪个部门管?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减刑权的归属是怎么定的、减刑权应归属哪个部门、减刑是否可以由罪犯提出申请、减刑是如何适用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减刑权的归属是怎么定的
2、 减刑权应归属哪个部门
4、 减刑是如何适用的
理论界和实践界都意识到了现行减刑权运行模式下产生的许多问题,对现有运行模式进行了批判和否定,一致认为现行模式必须改革。如何对减刑权进行配置,成为首当其冲的问题。讨论减刑权的配置问题,是为了给减刑权寻找更好的承载机构制,完善其运行方式,更好的发挥减刑权的作用。讨论减刑权的配置问题,也是为了避免减刑权行使中腐败的发生,对减刑权进行监督和制约,毕竟,权力的配置是以不信任为前提的。
减刑权的归属是减刑权权力配置的核心问题。有学者主张减刑权是审判权,应依然归法院行使;[1]有的则主张减刑权是行刑权,应归行刑机关行使。[2]笔者认为,由于减刑发生在刑罚执行阶段,减刑的实质是对刑罚的变通执行方式,而不是对原刑事判决的更改,不属于审判的部分,明显的体现为行刑的手段,所以,减刑权属于行刑权的性质。而且,从减刑制度的价值、原则等方面进行的分析判断表明,...
减刑权应归属哪个部门
减刑权应由人民法院行使。
《刑法》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从减刑的性质来看,减刑权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减刑权,应由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行使。
减刑发生在监狱执行刑罚过程中。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只有具备了“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能获得减刑。说明获得减刑是看罪犯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而不是看原判刑罚。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罪犯的改造工作由监狱执行,监狱机关与罪犯的日常生活和改造工作有着直接的接触,所以对罪犯的改造、悔罪程度最了解。但监狱机关只有减刑的申报权,没有减刑的决定权,而减刑的决定权却由基本不了解...
创设该减刑程序的目的是:
(1)使绝大多数罪犯都能从中受益。由于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除少数罪犯外,绝大多数罪犯都会启动减刑程序并获准减刑,因此该程序是一种普遍受惠制度。
(2)最大限度地克服暗箱操作。由于该减刑程序是由罪犯本人启动,只要司法机关无证据材料证明罪犯不应当减刑即获准减刑,不存在暗箱操作。
(3)调动罪犯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罪犯想不想减刑由罪犯本人决定是否启动减刑程序,因此将减刑启动权交给罪犯行使,有利于罪犯自我约束、自我衡量、自我评价,同时也使罪犯从心理上确信减刑的公正性。
鉴于罪犯启动的减刑程序是一种普遍受惠制度,其减刑的幅度不能太大,否则影响了原判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其减刑的幅度和次数可由法律直接确定:对于减刑的次数,可考虑每一季度减一次,一年减四次;减刑的幅度,可规定为每季度...
一、减刑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第78条之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在其他刑罚执行中,也存在减轻的问题,例如死缓减刑。如前所述,死缓减刑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因而刑种发生变更,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这种死缓减刑虽然也具有减刑的性质,但它是死缓制度的内容之一,不同于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当然,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符合减刑条件而被减刑的,可以视为减刑。罚金刑在执行中也涉及减轻的问题?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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