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从哪些方面可完善中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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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从哪些方面可完善中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本文目录一览:

1、 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2、 从哪些方面可完善中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3、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4、 环境行政处分有哪些种类

一、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水污染防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均有类似的条文作出这方面的规定,那么,处理环境污染赔偿纠纷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件除要听取当事双方陈述和提供有关的材料进行审阅外,环境监理调查小组还应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勘察、取样化验,以确定责任人的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等等。

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确认是实行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即使主观上不是故意和没有过失,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致害者无论有无主观过错,行为有无违法,排污有无超标,都不影响赔...

二、从哪些方面可完善中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2009年底颁布《侵权责任法》后,中国在环境侵权法律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整体素质等现实国情,使中国较之发达国家的换窘侵权民事责任体制还有很大差距。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在立法方面,《民法通则》第124条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这与《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失责任相矛盾,应适时此规定进行修改。随着环境污染成为近些年来频繁出现较为特殊、严重的侵权问题,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研究制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同时扩大立法对环境污染类型的管制范围,如光污染、废热污染等,并明确鉴定的标准和方法。

在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方面,鉴于环境侵权的潜伏性、长期性,加害者难以确定而受害者急需救助等特殊情形,应考虑建立环境损坏赔偿或补偿基金制度,基金通过国家...

三、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大量的环境立法并没能从行政法理上准确把握住行政处罚的内在特性,而一概在“罚则”或“法律责任”章目之下给予笼统规定,致使理论认识和环境执法都对环境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行为的边界存在一定模糊性。如果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属于环境行政处罚,那么行政机关就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法定、事先告知、举行听证等要求,如果进入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同样将按《行政处罚法》的标准来作合法性审查。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其他行政行为,那么它就受其他法的调整,如《行政许可法》或未来制定的《行政强制法》调整。因此首先界定环境行政处罚与非行政处罚之界限,不仅为行政法理问题,更关乎环境行政执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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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行政处分有哪些种类

导言:环境行政违法违纪行为有不同的种类、程度和情节,所以,在惩罚措施上也有不同的种类和形式。《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4条至第11条规定了6种行政处分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6种行政处分与《公务员法》第56条和《行政监察法》第24条的规定一致。

作为一种行政处分,警告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违纪行为,是行政处分中最轻的一种。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受警告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和违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给予警告处分过轻,但给予降级处分又过重,则应适用记过或者记大过这两种行政处分方式。记过与记大过的主要区别有二:在适用情节的严重性方面,给予记大过处分的人员比给予记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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