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对交通肇事指使逃逸者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对交通肇事罪逃逸条款的详细解析、对逃逸制度的理论探究及行为的认定标准、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何理解,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4、 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第5条第2款中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不难看出,《解释》旨在将此种情形下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犯罪化。该规定的出台可以说对我国传统上的“共同犯罪”学说予以了突破。
对于共同犯罪的理论学说,有“犯罪共同说”或者是“行为共同说”之分,源于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共同说,即认定数人共同进行特定的一个犯罪就是共犯,客观上必须满足各共同者的实行行为要符合特定的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且各共同者主观上还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意思。从而否定过失犯的共同正犯和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概念。
“从主客观统一的刑法...
一、基本犯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基本条件之解析
刑法第133条第一罪刑单位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规定在解释学上可视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即对成立该罪之最基本、最低度的条件的概括。
以我国刑法界通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衡量,作为交通肇事罪之基本犯,在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必须是“违规”和“后果”的统一,缺一不可;即必须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相应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根据法条的明示性规定,对违规只是定性而并不区分程度问题;而对于后果,也只是提出了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要求,并不涉及死伤人数及能否赔偿等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集中力量打击重大恶性交通肇事行为...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主观动机、自首
在刑法中,逃逸是交通肇事罪所独有的概念,一般刑事犯罪均不将事后逃逸行为作为量刑情节。目前,司法机关在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时,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对逃逸进行认定。但刑法理论界认为,由于《解释》缺乏足够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致使司法机关的这种做法有悖于刑法设置逃逸情节的初衷。那么,究竟何为逃逸,如何理解并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成为妥善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肇事人逃逸的主观成因
逃逸,在汉语词典中解释为逃跑,是指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的行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也含有其字面之意,但同时更受到主观动机的限制。从《解释》第三条来看,最高人民法...
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得比较笼统含糊,如何理解它成为解决许多交通肇事案件的关键。但从目前理论和实践中对该问题的探讨来看,人们主要关心的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范围,少有人探讨这一规定的法律性质。笔者以为,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之理解直接关涉其适用范围。在此,笔者拟对该问题进行粗浅讨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是,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加重处罚情节目前理论上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至于其理由论者基本上未加以阐述。在这些文章中,论者是将其作为一个基本命题而非待求证命题来运用的。另一种认为,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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