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死亡时其股权是否具有可继承性?股权继承的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呢?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股东死亡时其股权是否具有可继承性、股权继承的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股权继承的法定程序、股权继承的性质,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3、 股权继承的法定程序
4、 股权继承的性质
股东死亡时其股权是否具有可继承性
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多认可股权的可继承性。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股份可转让并可继承”。对于出资的可继承性在实践中也多无异议。但是,在股权因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继承、遗赠而发生股权转让时,新股东能否当然取得原股东在公司中法律地位?对此,我国公司法未作规定,各国或各地区的公司法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例如,英国公司法规定已故股东的私人代表只有在重新申请并登记注册后,才能取得股东的地位。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4条也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并在夫妻之间以及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之间自由转移。但是,章程可以规定,配偶、继承人、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只有在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同意后,才可成为股东承受。”也就是说,除非章程有规定,股东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配偶因...
一、股权继承的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按照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股权的继承应包括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就在立法上明确了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公民可以继承的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而《公司法》的规定,实际上确认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公司股权也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它既包括财产价值,也包括股东人身资格,按照该条的规定两者都是可以继承的。
第二,股权继承中股东资格的继承,也可以由公司章程特别约定
按照《公司法》该条的规定,股东资格原则上可继承,通过公司章程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是“除外”情形,有限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特征在股权继承时表现出一定的矛盾。一方...
一、股权继承的法定程序
1、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两个,其中一名股东死亡,则由于股东人数不足《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两个以上的规定,公司应申请解散、进行清算,剩余资产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死亡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比例进行继承。
2、如果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则应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继承股权:
(1)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是否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其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视其同意转让。
(2)由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也从立法上提醒创业者关注自己的身后之事,关注其他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公司人合性的维持,使其注意事先做出针对性的安排。股东资格继承是一个跨部门法的交叉性问题,所以应该结合继承法乃至物权法等民法相关部门法,综合对比考查,以进一步从理论上解释并明晰之。
一、股权继承的性质
股权继承属于股权变动的一种形态,但与股权转让不同,股权继承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股权变动。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法定继承的情形下被继承人的死亡就使得继承人取得继承股权的权利,被继承人的死亡属于与继承人的意志无关的事件,所以此时属于基于事件引起的股权变动。在遗嘱继承的情形下,则必须有立遗嘱的单方民事行为和立遗嘱人死亡的事件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所以此时属于基于单方民事行为和事件这一事实构成引发的股权变动。
应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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