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问题的复函是怎样的,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应当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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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问题的复函是怎样的,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应当如何办理

本文目录一览:

1、 关于婚姻问题的复函是怎样的

2、 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应当如何办理

3、 华侨同国内公民离婚有什么特别规定

4、 怀孕分娩或中止妊娠等特定时期规定有哪些

一、关于婚姻问题的复函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1953年6月11日东法研字第2979号函悉。对你院复江苏省人民法院有关婚姻问题的意见,我们的意见如下: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故自婚姻法颁布时起,重婚纳妾即为违法行为,属于刑事范畴。至于重婚、纳妾之属于刑事范围究应从贯彻婚姻法运动后起算,抑应从婚姻法颁布时起算,本就本年3月22日人民日报所载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来看,仍应从婚姻法颁布之时起算。但在处理具体案体时,可视各地区贯彻婚姻法的情况及案件情节的轻重,影响的大小,酌予较轻的刑事处分(包括缓刑和训诫)。

来文第二点关于重婚纳妾及离婚问题,可按照上述法制委员会解答的第一答问处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有关婚姻问题的复函江苏省人民法院:

你院1953年5月26日法秘宣字第606号报...

二、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应当如何办理

关于涉及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程序,通常有一下几种:

1、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

三、华侨同国内公民离婚有什么特别规定

华侨同国内公民离婚有什么特别规定?

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自愿离婚,要求在国内办理的,如双方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应共同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婚姻法》和有关侨务政策,对华侨与国内公民离婚问题,应当按照照顾国外华侨的原则,慎重处理。

(1)国内配偶以华侨在国外已经重婚为理由提出离婚的,查有实据的,应准予离婚。

(2)华侨久不回国,查无音讯,国内配偶提出离婚的,经调查核实,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期满后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公告送达后,经上诉期满后即发...

四、怀孕分娩或中止妊娠等特定时期规定有哪些

(一)解除婚姻关系主张的提出是在女方怀孕、分娩或中止妊娠等特定时期内;

(二)不存在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情况。

[说明]

民法典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规定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堕胎后的妇女,在一定时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适用该规定,应考虑以下几个条件:

(1)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女方是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的6个月内的期间之内;

(2)限制的主体只能是男方,即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或双方自愿离婚的,不受限制;

(3)限制的权利是男方的诉权,而不是剥夺其诉权,期限一旦届满,其离婚诉权自行恢复;

(4)在特殊情况下,如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仍然可以受理男方的。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男方提出离婚是因为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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