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期限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问题?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期限?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期限、可撤销合同有哪些、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类型,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期限

本文目录一览:

1、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2、 可撤销合同期限

3、 可撤销合同有哪些

4、 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类型

一、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一、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的合同,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适用范围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

二、可撤销合同期限

可撤销合同期限

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之行使并非没有时间限制,它有着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当事人于法定期间内未曾行使,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当事人不得以存在撤销事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观各国立法例,均对撤销权之行使做出了时间限制,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的,则消灭其撤销权,但依各国不同之情况,其行使期间规定亦不尽相同。如日本民法第126条:撤销权自可以追认时起,五年间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

依我国民法典之55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三、可撤销合同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我国的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可撤销...

四、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类型

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类型

根据我国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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