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是怎么样的,合同诈骗为何不予立案

合同诈骗为何不予立案侦查?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合同诈骗是怎么样的、合同诈骗为何不予立案、合同诈骗应该怎样认定、合同诈骗有哪些认定问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合同诈骗是怎么样的,合同诈骗为何不予立案

本文目录一览:

1、 合同诈骗是怎么样的

2、 合同诈骗为何不予立案

3、 合同诈骗应该怎样认定

4、 合同诈骗有哪些认定问题

一、合同诈骗是怎么样的

法律咨询:

原告副总经理何某,受原告委托,于1994年11月20日以何某名义与被告下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驻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系上海商品交易所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交易所”)建立期货代理合同关系。同年11月11日和12月2日,何某分两次向“交易所”交付期货交易保证金共计120万元。“交易所”在代理原告进行期货交易过程中,绝大多数不按原告指令进行交易,而采取制作假单、飞单等方式蒙骗原告,致原告无从了解交易的实际情况。截至1994年12月20日,原告的客户帐单反映其亏损额达1832418.33元。1995年5月2日,何某就交易中出现的问题与“交易所”责任人王某交涉。王某承认有错,并具条承诺偿还原告保证金120万元。后因王某逃匿,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120万元。

律师回答:

本案被告下属单位“...

二、合同诈骗为何不予立案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法律咨询:当事人犯有合同诈骗罪,但公安几关迟迟不予立案,迫于无奈将对方进行了民事诉讼。请咨询:对方是否还权继续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律师解答:被诈骗人除提起民事诉讼外,还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继续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不受案,可将证据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出示,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接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必须立案或说明不立案的法定理由。如果公安机关立案后,按照刑事优先民事的原则,暂时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并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由法院合并审理,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诈骗罪是中国1997年修订...

三、合同诈骗应该怎样认定

合同诈骗认定一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3)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

四、合同诈骗有哪些认定问题

合同诈骗有哪些认定问题

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认定问题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性质认定,原则上应当掌握在适用中国实行《合同法》的合同范围。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常见的有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等民事合同。一些不直接发生债权关系的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等也应当在内,因为该类合同侵害的客体应当是市场经济秩序。

二、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

“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方面问题。这一问题的焦点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什么时候产生,是否必须在合同签订的当时就有?还是可以在合同签订后产生?常见的“借鸡下蛋”和“拆东墙堵西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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