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行为的救济?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行政不作为的定义是什么、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行政不作为的法条依据,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行政不作为的定义是什么
2、 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
3、 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4、 行政不作为的法条依据
一般法律或者部门规章都会笼统地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对下级机关有监督管理的权力,可纠正下级机关的违规行为等。实践中,有人以上级行政机关甚至国务院部委不履行监督管理之责,属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笔者认为,认定行政不作为必须厘清以下两个问题:
一、作为义务是行政不作为构成的前提
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之间的界分是就行政行为的方式进行评价的结果,因此,无论行政作为还是行政不作为都是以一种“行为”而存在的。行政作为是行政主体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因而只要行政主体“作为”,即可认定“行为”的形成或存在。而行政不作为本身并无明确的外在积极动作,不具有行为的“有形性”,从存在的角度看,...
对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条途径。
按照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八)、(九)、(十)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等三类行政不作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按照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四)、(五)、(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
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当侵害,具有社会危害性。在通常情况下,社会危害性与法律责任是密不可分的。那么,行政机关对其不作为违法产生的社会危害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有11种:1、宣布无效;2、撤销违法;3、重作行为;4、修正违法;5、履行职责;6、承认错误、赔礼道歉;7、恢复名誉、消除影响;8、返还权益;9、恢复原状;10、行政赔偿;11、被通报批评。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应追究的主要法律责任是责令行政主体限期履行职责,这在我国立法中也有体现,如《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2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3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在实践中应视具体情况有选择...
一、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目前法院受理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依据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三类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显然,自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之日起,行政不作为诉讼即已经被作为一种与行政作为诉讼相对应的独立诉讼形态进入诉讼家族了。行政不作为的起诉、受理、裁判因为行政诉讼法的授权而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并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实现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任的追究,无疑是行政审判工作的重大发展,但同时,历经20年之久而未进行重大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经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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