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诉讼案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什么意思啊?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办理涉外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手续是怎样的、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什么意思、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哪些情况下会停止执行、必须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有哪些,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对于这个问题,我庭与我院立案庭的领导进行了研究,达成如下处理意见:在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中,原告为外国当事人的,如来不及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起诉手续,原告委托代理人可在起诉时先提交未经公证、认证的起诉手续(要求为原件),以免超过起诉期限。同时尽快办理起诉手续的公证、认证程序,办理后及时提交给我院。
这里所称的起诉手续为起诉书、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定文件(类似我国的《企业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就行政诉讼所涉及的商标存在其它民事争议的,由我庭负责审理;不存在民事争议的,由我院行政庭负责审理。因此,在此类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如就诉讼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所针对的商标另存在其它民事诉讼,或在工商部...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之一。是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责任,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如不进行举证以及举证不充足,则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由于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清楚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方则不易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才能有效成立。该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后,行政机关就必须证明其行为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被告负举证责任,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哪些情况下会停止执行
我国法律规定在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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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在立法上采用的是“可以”这—法律用语,有人认为,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任意性规范,而不属于强制性规范,即使在具备上述重作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不是必须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可以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不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小编认为,这是对行政诉讼法立法本意的—种误解,在行政诉讼法中设定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让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问题得到全面解决,使公共利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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