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有哪些,哪些情形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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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有哪些,哪些情形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本文目录一览:

1、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有哪些

2、 哪些情形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3、 赔偿请求人应该如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4、 赔偿义务是什么

一、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有哪些

(1)行政诉讼纠纷具有单向性,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有行政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而另一方往往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的对象,因此纠纷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具有管理、处罚的单向性,律师代理时应向当事人阐明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

(2)代理开展工作的内容和程序上的独特性,律师代理行政诉讼首先要弄清案件的事实,查清被代理人实施过何种行为,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该负何种法律责任,其次要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最后还要审核被代理起诉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理由是否正当,完成这些工作后,才可以决定是否代理诉讼以及代理时提出的代理意见;

(3)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广泛性,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依据,大都是行政性法规,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这方面的法规会越来越多,律师要代理好行政诉讼案件,必须要具备扎实的...

二、哪些情形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解释规定了13种可获得国家赔偿的情形哦,同时,作为受害人的亲属是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的。另外,残疾赔偿金最高可达职工年均工资的20倍!!!返还没收的金钱还应当支付银行利息哦。

13种情形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6种情形为:(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

三、赔偿请求人应该如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申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单独提起赔偿请求,另一种是附带提起赔偿请求。

所谓单独提起赔偿请求,是指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受害人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的情形主要有:①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受害人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②受害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数额有异议的;③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已被复议机关认定为违法,或已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但受害人在申请复议时并未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也未对行政赔偿问题作出裁决,复议裁决生效后被害人又要求赔偿的;④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已为法院的判决认定为违法或已被该法院撤销或变更,判决生效后,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

所谓附带提出赔偿请求,是指赔偿请求人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同时请求对其遭受的损害...

四、赔偿义务是什么

从赔偿责任和逻辑关系角度而言,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在决定法律文书的表述上也应直接说明,由国家向赔偿请求人进行赔偿。但是,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也就是履行赔偿决定,而没有规定由国家直接履行。可以明确,赔偿义务机关代为国家履行赔偿责任,而此代为履行赔偿责任的职责,就是国家赔偿法所称的赔偿义务。

上文提到三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书,应是对赔偿义务机关所负赔偿义务的表述,而不是对国家应承担责任的表述。在对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性质上,笔-者认为应作如此的区分。

于是,我们看到的各种赔偿决定书,都是对赔偿义务机关所负义务的决定。而没有看到对国家赔偿责任的决定法律文书。虽然如此,但并不影响我们对国家赔偿责任的确定,因为赔偿责任和赔偿义务的内容完全一致,赔偿决定书表述的赔偿义务机关所负义务的内容,即是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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