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是权利质押吗?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主要风险有哪些?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将已经质押的存单再出质是否可以取得质权、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主要风险有哪些、可以质押的普通债权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可以质押的债权有哪些,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4、 可以质押的债权有哪些
将已经质押的存单再出质是否可以取得质权
案例
2007年11月1日,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某水泥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贷款人民币80万元给建材公司,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月利率为9.24%0,水泥公司以其名下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某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大面额存单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将该存单质押于银行处。合同签订后,银行按合同约定向建材公司发放贷款80万元。还,款期届至,建材公司未还借款。经协商,银行与水泥公司经办人携前述存单至信托投资公司处办理支取手续,以归还建材公司借款本息。信托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对存单审查后,告知银行取款人将划款至其指定账户。此后,银行一直未收到该款,经与信托投奋公司交涉,...
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1、仓单质押风险产生的过程
仓单质押业务的风险主要在开具仓单、资信审查、价值评估、质押物出库等过程当中产生。在出质企业的质押物入库到物流企业出具仓单以及质押物出库的过程中,由于物流企业是仓单的出具者,负有无条件根据仓单交付货物的义务,所以必须保证实际货物的数量或价值与仓单完全符合,因此就产生了质押物的监管风险;在资信审查和价值评估过程中,由于银行和物流企业的利润都来自出质企业,一旦出质企业因各类主客观因素违约也就意味着其利润受损,甚至影响到贷款无法得到回收和补偿,因此就产生了出质企业可能违约的资信审查风险和贷款无法得到补偿的质押物价值评估风险。
在仓单质押业务中,一方面,银行为了规避风险,往往要求承担保管物品业务的物流企业承担连带责任,银行与物流企业就成为承担仓单质押业务风险...
一、债权必须可以转让
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设立质权,包括当事人之间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该债权自然不能质押;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债权的不能质押,如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与身份、人身权密切相关的债权,如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等。
二、作为质押标的的债权应当具备确定性
设定质押的债权数额应当确定,财产给付内容明确并具备现实的可履行性。
以上是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可以质押的普通债权应具备哪些条件,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可以质押的债权有哪些
一、哪些债权可以质押
根据我国《民法典》列举的可以质押的债权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中的债权。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届至时,仓单、提单提货日期届至时,虽然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上所载款项兑现,有权将仓单、提单所载货物提取,但质权人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后不能占为已有,必须通知出质人,与出质人协商,或者用兑现的款项、提取的货物提前偿还债务,或者将兑现的款项、提取的货物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向约定第三人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向第三人提存。这里第三人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约定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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