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如何适用?使用备用金的好处是什么呢?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如何适用、使用备用金的好处是什么、使用常用的稽查文书时有哪些潜在的执法风险、使用非合法有效凭证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2、 使用备用金的好处是什么
当某项交易或事项在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上不一致时,企业应当按其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而不能按其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制度相比,在会计核算规范上倾向于原则导向,但更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本文谈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表现。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除在基本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概念外,还在许多具体会计准则中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对实质重于形式的概念性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本准则第四条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实行备用金制度,有利于单位内部各部门或工作人员积极、灵活地开展业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可以防止现金过多地占用在个人手上,有效地控制资金占用。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备用金的领用和报销制度,加强对备用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管理。
单位内部各部门或工作人员因零星开支、零星采购等需要预借备用金时,一般应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付款凭证,财务部门作为记帐依据;第二联为结算凭证,借款期间由出纳员留存,报销时作为核对依据,报销后随同报销单据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第三联交借款人保存,报销时由出纳员签字后作为借款结算及交回借款的收据。经办人在填写借款凭证时,应当如实认真地填写借款事由、金额和借款日期并签名,送有关领导审批后根据借款凭证编制现金付款记帐凭证。
对于借用的备用金,会计上可以通过“其他应收款-一备用金”账户...
《自查提醒通知书》。自查提醒是税务机关给予被查单位的一次自我纠正错误的机会。自查出问题,被查单位需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实际工作中自查提醒后常会出现的一种情况是,纳税人进行自查补报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时,漏掉应有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在第二种情况下,稽查人员面临着极大的执法风险。对此,稽查人员应提高认识,杜绝主观上有意操作。
《税务检查通知书》。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之前,应提前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和《纳税人相关权利与税务检查事项告知书》。实施稽查时,应由两名以上正式干部在出示税务检查...
一、“合法、有效凭证”具体形式
1、支付给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且上述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发生在一般生产经营领域中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税收征税范围的,开具的发票为唯一合法有效凭证。如,对于经过法院拍卖而取得的房产,也应该由出卖人依法开具发票作为税收的合法凭证。
2、对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领域而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且上述单位收取的属于国家或省级财税部门列入不征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所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如,路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养路费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则为合法凭证。
3、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以上述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非购货款,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售付汇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如何适用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使用备用金的好处是什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如何适用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同时可以咨询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