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保险人答复义务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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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保险人答复义务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本文目录一览:

1、 法律对保险人答复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2、 法律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3、 法律对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是如何规定的

4、 法律对重复投保的赔付金额是怎样规定的

一、法律对保险人答复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详解】本条是对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为出险通知时保险人答复义务的规定。

为使保险人得以控制风险,防止或减少损害,各国保险法一般皆分保险合同成立前、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和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个阶段,分别规定投保方与保险人各自应尽之义务。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出险通知、提供相关资料及防损、减损等义务。现代保险法理论认为,保险事故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事故的成就是保险人负担保险金给付义务的法律事实要件,因此,对保险人而言,投保方所作保险事故发生之通知极为重要,其主要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保全保险标的残余部分,以减轻其损失,并调查事实、搜集证据,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有鉴于此,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出险通知义务,未及时为通知义务的,实务中可能因此而...

二、法律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保险人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

三、法律对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是如何规定的

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人身保险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身保险是劳动者在遇有不幸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扶养人死亡时得到物质保证的形式之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人身保险中的主体除了保险公司,主要有三类,分别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他们也是保险中的常用术语,但是一些消费者不是很清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三者的区别,以至于常常将他们弄混。通俗来说投保人是负责交钱的这个人,被保险人是受保护的人,受益人分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投保人和受益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就是...

四、法律对重复投保的赔付金额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要求投保人订立的若干保险合同,必须针对共同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不同保险标的具有不同的投保利益,投保人对不同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利益而订立的数个保险合同,不属于重复保险的范畴。如果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了数个保险合同,但是每个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不一样,这样的保险就不属于重复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采取比例分担方式进行赔偿,各保险人只需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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