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是以什么为理论依据,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解除权怎样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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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是以什么为理论依据,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解除权怎样行使

本文目录一览:

1、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什么为理论依据

2、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解除权怎样行使

3、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怎么确定

4、 财产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一、财产保险合同是以什么为理论依据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什么为理论依据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协议。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解除权怎样行使

一、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有哪些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有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类。

(一)保险人的约定解除权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这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况及条件。

(二)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行使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解除权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一般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延迟履行、根本违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解除权怎样行使

(一)保险人行使约定解除权

我国《保险法》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解除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可...

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怎么确定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怎么确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

四、财产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财产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1、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2、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法》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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