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办法(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招投标管理办法这个问题,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招投标管理办法(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目录

  1. 委托招标的流程有哪些
  2. 纪念币管理办法
  3. 服务类招标规定2021
  4. 采购管理的思路和方法
  5. 2022年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6. 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7. 招标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作用

委托招标的流程有哪些

1.招标资格与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代理招标事宜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确定招标方式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3.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其它媒介,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住处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

4.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采用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向参加投标的申请人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填写资格预审申请书。投标人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填写资格预审申请书(如是联合体投标应分别填报每个成员的资格预审申请书)

5.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审查、分析投标申请人报送的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招标人如需要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合法性和履约能力进行全面的考察,可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来进行审核。

招标人可按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发出三日前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审查,资格预审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资格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备案三日内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没有提出异议,招标人可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知所有不合格的投标人。

6.编制、发出招标文件

根据有关规定、原则和工程实际情况、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进行备案审核。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时,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通知所有的投标单位。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7.踏勘现场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8.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规定进行密封,在规定时间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

9.组建评标委员会

10.开标

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所有投标人按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和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监督下公开按程序进行。从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20天。

11.评标

评标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借助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程序要求进行全面、认真、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后,确定出不超过3名合格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应当符合:

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企业成本的除外。

12.定标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内容未满足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所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未被选中的,应重新组织招标。不得在未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按排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13.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14.中标通知书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将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发出经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15.合同签署、备案

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5日内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纪念币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普通纪念币普制币发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2020〕17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普通纪念币发行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普通纪念币普制币发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普通纪念币普制币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普通纪念币普制币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纪念币普制币(以下简称普制币)发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普制币,适用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普制币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普制币,指中国人民银行限量发行,具有特定主题,采用通用工艺生产的非贵金属材质的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

第四条普制币与同面额流通人民币等值流通。

第五条普制币采取逐步市场化方式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普制币发行招标,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承销团参加投标,中标承销团负责普制币预约兑换和装帧销售。

第二章发行招标管理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普制币发行计划,通过召开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装帧人民币的企业(以下简称钱币经销商)等参加的普制币发行数量咨询会等方式,在充分考虑公众需求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普制币计划发行数量。普制币计划发行数量分为计划预约兑换数量和计划装帧销售数量。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发布普制币发行招标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主题、面额、计划发行数量(包括计划预约兑换数量和计划装帧销售数量)等。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牵头组建承销团。承销团由1家主承销商、不少于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成员和不少于1家钱币经销商成员组成。钱币经销商只参与普制币装帧销售,不得参与预约兑换。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钱币经销商1年内只能加入1个承销团,次年可调换。

第十条承销团主承销商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亿元。

(三)经营稳健、合规。

(四)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至少1个下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不含市辖区)内设有营业网点。

(五)具备普制币预约兑换系统(以下简称预约兑换系统),并与中国人民银行普制币预约核查系统(以下简称预约核查系统)对接。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与普制币发行相关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承销团非主承销商成员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钱币经销商。

(二)经营稳健、合规。

(三)财务稳健,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自觉履行承销团各项管理制度。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制币预约前具备预约兑换系统,并与预约核查系统对接。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与普制币发行相关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承销团主承销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建承销团,承销团办理普制币预约兑换的营业网点原则上应覆盖全国所有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划单位。

(二)牵头制定承销团内部管理章程。

(三)代表承销团参加普制币发行投标。

中标承销团主承销商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承销团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承销协议,履行普制币发行工作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组织承销团成员协商确定普制币预约兑换和装帧销售分配份额以及装帧销售价格。

(三)组织开展普制币预约兑换和装帧销售。组织承销团在全国所有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划单位办理普制币预约兑换。承销团在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地区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未设营业网点的,应协商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行,代理行资质条件与承销团成员相同)代为办理普制币预约兑换。

(四)负责汇总和报告承销团普制币发行相关数据。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与普制币发行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符合主承销商资质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招标通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建承销团,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承销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及承销方案。

(二)承销团成员的资质情况。

(三)承销团成员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承销团成员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与普制币发行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承销团主承销商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承销团主承销商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承销团主承销商应在接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承销团主承销商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承销团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补正材料且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受理申请。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承销团投标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在招标通知发布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公示合格的承销团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承销团名单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普制币发行招标,各承销团对装帧销售的普制币申购价格和装帧数量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申购价格×装帧数量)。

第十七条投标报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购价格不得低于普制币面额,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

(二)装帧数量为普制币整箱数量的整数倍,且小于等于招标通知公布的计划装帧销售数量。

第十八条投标报价最高的承销团中标。投标报价相等的,装帧数量较多的承销团中标。投标报价和装帧数量均相等的,中国人民银行结合相关承销团资质条件和最近一次承担普制币发行的具体情况确定中标承销团。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于投标结束当日公示招标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承销团主承销商发送中标通知书。主承销商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代表中标承销团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承销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在发布普制币发行公告时,一并公布招标结果、装帧销售等信息。

第二十条在承销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标承销团主承销商应根据承销协议将中标溢价缴至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账户。

中标溢价=(中标价格-普制币面额)×装帧数量

第二十一条承销团主承销商、成员机构出现下列情况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承销协议责令其退出承销团:

(一)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二)以不正当手段加入承销团。

(三)出现不能有效履行承销团成员义务的情形。

(四)违规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预约兑换或者装帧销售。

(五)盗用普制币名义发售其他纪念章、券。

(六)未按规定份额开展预约兑换或者装帧销售。

(七)操纵普制币市场价格、发布虚假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八)其他严重违反承销协议约定行为。

第二十二条承销团主承销商被责令退出的,承销团解散。承销团成员被责令退出的,主承销商可根据承销协议增补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资质条件的承销团成员。

第二十三条因符合条件的承销团少于3个、中标承销团解散、串标以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废标的,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若干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预约兑换方式发行普制币。

第三章预约兑换管理

第二十四条普制币预约兑换主要包括预约、兑换和余量处置。

预约是指公众在预约期内登录银行业金融机构普制币预约兑换系统进行网上预约,或者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进行现场预约。预约数量超过分配数量的,采取先到先得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是否预约成功。抽签方式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兑换是指公众预约成功后,在兑换期内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按面额办理等值兑换。

余量处置是指兑换期结束后,未兑换普制币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中标承销团确定办理普制币预约兑换的各成员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代理行(以下统称预约兑换行),制定预约兑换方案,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地人口总量、经济状况、普制币预约兑换历史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制币预约兑换分配数量,发布普制币发行公告,公布主题、面额、图案、材质、防伪特征、式样、规格、计划发行数量、各地分配数量、预约兑换时间、预约兑换规则、中标承销团、预约兑换行名单、装帧销售信息等发行安排。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上级行分配的预约兑换数量,制定辖区内各地区分配数量,召集辖区内预约兑换行,部署具体发行工作,并公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中标承销团主承销商组织预约兑换行确定办理预约兑换网点、预约分配数量,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预约兑换安排备案完成后,预约兑换行公布普制币预约兑换网点、分配数量等发行相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需要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各预约兑换行应于预约期开始之日开展普制币预约。公众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进行预约。

第三十一条预约兑换行可根据预约情况,在当地分配数量之内调整本银行各网点预约分配数量,应及时公告调整情况,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预约期内,中国人民银行、预约兑换行及各自分支机构每个工作日分别公布前1日累计预约数量,预约兑换行各网点每个工作日在营业场所公布前1日累计预约数量。

第三十三条预约期结束后,预约兑换行将预约信息发送至预约核查系统。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预约核查系统审核预约信息,确定预约成功的公众身份和有效的普制币预约数量。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地预约数量,将普制币调拨至各级发行库。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方式,将普制币交付预约兑换行。

第三十七条兑换期内,预约成功的公众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预约兑换网点办理兑换。中国人民银行、预约兑换行及各自分支机构每个工作日分别公布前1日累计预约兑换情况,预约兑换行各网点每个工作日在营业场所公布前1日累计预约兑换情况。

第三十八条兑换期结束后,预约兑换行将兑换信息发送至预约核查系统。

第三十九条普制币兑换期结束后仍有剩余的,中标承销团主承销商根据承销协议于普制币兑换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余量处置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条受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承销团无法开展普制币预约兑换工作的地区,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普制币预约兑换。

第四章装帧销售管理

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将装帧销售的普制币(以下简称装帧币)调拨至中标承销团主承销商指定地点(仅限1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方式,将普制币交付当地中标承销团主承销商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中标承销团装帧普制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遵守人民币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二)装帧图案设计与普制币主题保持一致,内容积极向上、和谐健康。

(三)装帧图案、样式、材料等要素保持统一,并标注中标承销团主承销商行名。

(四)单个装帧册、盒装帧普制币数量不得超过普制币个人预约兑换量上限。

第四十三条中标承销团自行分配各成员装帧数量、组织销售及分配利润。

第四十四条中标承销团根据承销协议于普制币发行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定装帧和销售方案,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十五条普制币预约兑换期间,中标承销团主承销商公告装帧销售数量、方式、渠道、价格、时间等信息。中标承销团应在预约兑换结束后1个月内销售装帧币。装帧币上市销售3个月内,承销团应将全部装帧币面向公众实名制零售;上市销售3个月后仍有剩余的,承销团可自行决定剩余部分装帧币销售方式。

第四十六条装帧币上市销售3个月内,中标承销团主承销商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销售数量、方式等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承销团应规范投标行为,严禁串标、虚假投标,或者干扰招标、评标。

第四十八条普制币生产企业应在普制币包装箱、盒上喷印号码,记录箱号、盒号,确保普制币来源可追溯。用于装帧销售的纪念钞采用特殊的冠字号码。

第四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普制币出库,以及预约兑换行办理预约兑换,应做好登记,确保普制币来源可追溯。

第五十条相关单位办理普制币业务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在生产、调运和装帧过程中拍照、传播,并做好信息登记与资料保存。

第五十一条普制币预约兑换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禁止出现以下行为:

(一)截留普制币。

(二)兑换整箱纪念硬币或者整捆纪念钞。

(三)对单张、整把、整捆纪念钞进行挑号或者抽号。

(四)未核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五)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数量兑换。

(六)在非营业时间违规办理兑换。

(七)未通过兑换窗口办理兑换。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普制币装帧销售阶段,中标承销团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中标后无故放弃承销。

(二)擅自减少或者扩大装帧数量。

(三)装帧币上市销售3个月内出现无正当理由缺货。

(四)哄抬装帧币价格,推动价格涨幅过高。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三条普制币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查看业务信息、实地巡查、调阅监控录像、市场监测、了解舆情等方式,对发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中标承销团成员在普制币预约兑换和装帧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承销团考评制度,及时公布考评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服务类招标规定20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四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

(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

(二)申请人须知;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

(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采购管理的思路和方法

1、为什么分析

首先,你得知道为什么分析?弄清楚此次数据分析的目的。比如,什么类型的客户交货期总是拖延。你所有的分析都的围绕这个为什么来回答。避免不符合目标反复返工,这个过程会很痛苦。

2、分析目标是谁

要牢记清楚的分析因子,统计维度是金额,还是产品,还是供应商行业竞争趋势,还是供应商规模等等。避免把金额当产品算,把产品当金额算,算出的结果是差别非常大的。

3、想达到什么效果

通过分析各个维度产品类型,公司采购周期,采购条款,找到真正的问题。例如这次分析的薄弱环节供应商,全部集中采购,和保持现状,都不符合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分析,找到真正的问题根源,发现精细化采购管理已经非常必要了。

4、需要哪些数据

采购过程涉及的数据,很多,需要哪些源数据:采购总额、零部件行业竞争度、货款周期、采购频次、库存备货数、客户地域因子、客户规模等等列一个表。避免不断增加新的因子。

5、如何采集

数据库中供应商信息采集,平时供应商各种信息录入,产品特性录入等,做数据分析一定要有原料,否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6、如何整理

整理数据是门技术活。不得不承认EXCEL是个强大工具,数据透视表的熟练使用和技巧,作为支付数据分析必不可少,各种函数和公式也需要略懂一二,避免低效率的数据整理。Spss也是一个非常优秀的数据处理工具,特别在数据量比较大,而且当字段由特殊字符的时候,比较好用。

7、如何分析

整理完毕,如何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相关分析?这个是很考验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的。同时分析推理过程中,需要对产品了如指掌,对供应商很了解,对采购流程很熟悉。看似一个简单的数据分析,其实是各方面能力的体现。首先是技术层面,对数据来源的抽取-转换-载入原理的理解和认识;其实是全局观,对季节性、公司等层面的业务有清晰的了解;最后是专业度,对业务的流程、设计等了如指掌。练就数据分析的洪荒之力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在实践中不断成长和升华。一个好的数据分析应该以价值为导向,放眼全局、立足业务,用数据来驱动增长。

2022年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2022年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包括了招标、投标、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与投诉、法律责任等内容,并且明确规定了招投标禁止行为的情形,招投标流程包括了项目立项、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开标、投标、定标、中标、签约等环节。

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该《办法》于2007年1月10日由财政部以财库〔2007〕3号印发。《办法》分总则、预算和计划管理、目录及标准制定与执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监督检查、附则7章5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单位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列入目录及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管理。其中,中央单位作为采购人,应当依法实施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和非营利事业法人,应当依法接受中央单位的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内设机构牵头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已经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当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未设立的,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部批准。

招标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作用

目的: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公司和投资者利益,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来保证招标项目获得最佳的质量和成本。

作用:第一方面,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方面,提升企业竞争力。

第三方面,健全市场经济体系。

第四方面,打击贪污腐败。

好了,关于招投标管理办法和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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