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补缴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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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补缴社保政策)

本文目录

  1. 失业保险条例全文2021
  2. 广东2022年农村养老金标准
  3. 广东补缴社保政策
  4. 9月份,广东部分地区的居民养老金,统一了发放方式,怎么回事
  5. 广东省户口在东莞买社保,到六十岁买不到十五年社保怎么办
  6. 2021广州养老保险一次性买15年有补发钱吗
  7. 广东社保多少岁可以领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全文2021

2021年最新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依法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在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事务,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实行省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各统筹地区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省上缴调剂金,用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

各统筹地区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级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1]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失业人员数量、失业保险基金数额等情况,合理调整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对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适当下调费率。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失业保险费,并提供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供用人单位和职工免费查询。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管理人、清算组应当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依法清偿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滞纳金。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享有原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求职补贴和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

(五)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应当列入预算管理。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1]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

劳动者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失业登记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以及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十六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

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结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开始,不再发放求职补贴。

第二十一条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抚恤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发。

失业人员的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二十六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和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在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在每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失业人员申请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当在证书颁发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超过时限申请的,不予受理。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为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已经享受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补贴。

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四章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第二十九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转移前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职工、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及失业保险参保凭证,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转移申请。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同意接收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缴费工资记录、享受待遇记录等材料。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手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选择在统筹地区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第三十二条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凭本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到统筹地区社会

广东2022年农村养老金标准

《办法》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二为一,体现了城乡间的身份公平,更利于社会劳动力资源的流动。根据征求意稿,广东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个人账户部分,缴费标准设每年120元至3600元共10个档次,各级政府对参保人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最高水平未公布。据悉,目前广州各地政府给予参保人补贴全省最高,广州最高政府补贴是每个参保人2160元/年。

以广州一名参保人选择最高缴费水平3600元/年缴费为例,按广州的最高政府补贴2160元/年,参保人员缴费15年后个人账户总共86400元。参保人60岁领取养老金,其对应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月均领取养老金为:86400÷139=621.5元。加上基础养老金65元/月,参保人可领686.5元/月,这也将是广东省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月领取最高水平。若该参保人员选择120元/年的最低档缴费标准,按照最低政府补贴标准为30元/年,可以算出,其养老保险的最低水平是月领取81.2元。

广东补缴社保政策

一、非一次性补交

1、补缴所需条件,女方年龄较大限54岁(59年出生的)、男方年龄较大限59岁(54年出生的),且补缴年没领过失业救济金及退过保的而且还需年满18岁;

2、补缴时段分小龄【女不超过45岁(68年后出生的)、男不超过55岁(58年后出生的)】、大龄【女45岁及45岁以上、男55岁及55岁以上】两种情况,小龄补缴从2000年1月开始至今,大龄补缴从2000年1月开始至2012年12月;

3、补缴社保种类需五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一起补,不能单补或组合补,且统一用私企在市社保补;

4、操作过程,逢单月10号小龄截止报单,每月20号大龄截止报单,截止后2个月内补缴好(国家规定正常补缴时间为60天到90天),并且可在补缴好后的1至2个月里(大龄1个月,小龄2个月)在广东社保查询网上查询到;

9月份,广东部分地区的居民养老金,统一了发放方式,怎么回事

2022年广东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提升了。从2022年7月1日起,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9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80元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10元。各地方可以在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之上进行额外的提升,比如说深圳市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户籍8年以内322元和户籍8年以上483元。

至于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发放方式,其实最初还是主要源自于2019年人社部提出的加强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的要求,养老金、失业金、生育津贴等社会保障待遇要全部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目前,相应的社会保障卡有足足102项功能。第3代社保卡也已经逐渐投入应用。

广东省从2019年开始,逐步启动社保待遇通过社保卡发放工作。比如从2020年6月1日起,广州市新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统一使用社保卡银行账户作为待遇发放账户。

大家需要了解的是,要想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金,必须要激活社保卡的金融账户功能。一般来说,本人带着身份证、社保卡到银行网点就可以激活了。一些身体不便的老人,甚至可以要求银行上门帮忙激活。

社保卡的申领是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的。广州市社保卡是可以通过专门的政务APP或者网站,或者银行提供的社保卡申领方式进行申请。申领选择邮寄领卡(邮资到付)或在12个工作日后到银行网点领卡。当然一些大的银行也有现场制卡网点,为需求更急的参保人提供服务,立等可取。

2021年9月份起,广东省江门市转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方式,在9月~10月份统一通过社保卡给退休老人们发放养老金。

2022年9月份起,广东省兴宁市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也将实现通过社保卡发放。

其实,统一使用社保卡发放养老金,相对来说对老年人提供的便利性还是更高的。毕竟年纪大了,住院、看病、养老金使用都使用同一张卡,既能够避免卡片众多造成的麻烦,也能够确保养老金无误地发放到个人手中。

广东省户口在东莞买社保,到六十岁买不到十五年社保怎么办

广东省户口在东莞买社保,到60岁买不到15社年怎么办?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由于职工养老保险不允许一次性补缴,只能逐年缴费,这样就有可能需要在60岁之后才能办理退休。

虽然你的户口属于广东户口,但是广东的养老保险并没有实现全省统筹,还是以地市级城市为单位统筹,如果你的户籍不在东莞市,而是属于广东其他的地市,那么你今后如果要在东莞办理退休,或者是要把东莞作为退休地,那至少要在东莞缴纳养老保险10年以上,加上在其他地方的缴费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才有可能在东莞办理退休。

如果你现在在东莞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如果到了60周岁养老保险达不到15年,这时用人单位有可能会因为你已经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要和你终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才是可以以个人身份在东莞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直到达到缴费至满15年为止;如果你现在在东莞是属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来缴费,可以直接在东莞缴满15年为止。不知道你现在已经了交了多少年,如果已经缴纳了10年或是10年以上,建议还是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比较好,这样可能需要在65岁之前办理退休,虽然要晚5年办理退休,但这也没有办法,毕竟退休条件就是这样规定的,任何人也无法改变,不过现在65岁的人无论是精力,还是生理条件,与过去相比都还是非常不错的,也不算很晚,重要的是自己有一份属于自己的养老金。

如果到了60岁,你的养老保险才交了几年,这种情况如果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肯定是非常不划算的,一般只要自己计算自己要到65岁以后再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实已经没有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必要,最好还是转到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比较好。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是可以一次性补缴的,转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后,以前你在东莞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险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转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这样就可以保障你在60周岁时办理养老金的领取手续。

综上所述,你作为广东户口,在东莞办理的职工养老保险,但是在达到60周岁时达不到规定的缴费15年的缴费年限,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可以继续缴费至满的15年,对于所差缴费年限在5年之内的,建议可以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对于所差缴费年限超过5年以上的,建议转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更为划算。

2021广州养老保险一次性买15年有补发钱吗

至于2021年社保一次性补缴15年新政策,有这三类人群可以补缴,分别是:

第一类人群:国企、事业单位离休职工特殊职工;

第二类人群:已缴纳社保的退休人员;

第三类人群:1962-1982年退役军人或者下乡知青。

二、社保是不是缴纳满15年有退休金

对的,但是对于老百姓来说,社保缴的时间越长越好,通常来说全国职工养老金是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账户养老金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储蓄额÷计发月数;

基础养老金=/2*缴费年限*1%;

广东社保多少岁可以领养老保险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法定退休年龄

注意: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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