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和建筑施工规范及标准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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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砖砌结构的灰缝必须要做到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的缝隙厚度及竖向灰的缝隙宽度应为:10mm,不得小于:8mm,不的大于:12mm。
2、遇到与柱相邻的地方时,需要砌成马牙槎,每个马牙槎沿的高度尺寸应低于300mm,凹凸的尺寸应在60mm。在砌筑的过程中,砌体与构造柱美高500mm就应设拉一个结钢筋,钢筋的数量及伸入墙内的长度必须满足要求。
一、施工准备:先按图纸要求的边坡坡度制作1:1.5和1:1.75的坡度尺,验收路基宽度与
标高,符合要求后进行刷坡。
二、施工方法:
1.首先放出路肩桩、底坡角桩,将路肩桩按标高挂线。路基刷坡用刷坡机械与人工配合进行刷坡。先用机械刷坡,根据路肩线用坡度尺控制坡度。后用人工刷坡,采取挂方格网控制边坡平整度和坡度,方格网桩距不宜大于10m。
2.将边坡上多余的土方采用自上而下全部刷至坡角,清除底坡角线,多余土方堆至坡角护道两侧,弃土全部拉运至弃土场内。或采用自下而上进行刷坡,多余的土用运输车边刷边拉,运至弃土场,对基床表层不能破坏,破坏后及时进行压实回复。
3.若有缺土部分,取与路基填料相同的土进行填补,之后夯拍密实。边坡施工完毕,要用坡度尺及时检查,不足之处及时填补。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4、《建筑施工机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5、《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7、《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
9、《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安技术规范》JGJ88-92
10、《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
1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1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1994
13、《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92
劳工科的安全责任
一、凡新进单位人员,必须通知安全科进行安全教育和体格检查,否则不得直接分配工作,并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合理发放。
二、凡单位内的特殊工种(电工、起重要、电焊工、架子工、机动车和公司内车辆架驶员、塔吊司机等),必须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后,方准上岗工作,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随便调动工作。
三、把安全生产作为职工技术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列入职工转正、定级、评奖、升级的考核条件。
四、制订奖励制度时,应将安全方面的要求列入考核内容之一,对重视或忽视安全生产的集体和个人预以奖励、表彰或扣发奖金、批评处分。
五、要关心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尽量不要安排不宜于女工生理健康的工作,对女工应执行“四期”(即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保护的规定。
六、对不宜于高温或者有害物质操作的工人,或因病确实不适宜原工作的职工,应及时适当调离,并妥善安排工作。
七、合理分配劳动力,注意职工的功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对节假日加班,要做好报批手续。
八、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伤鉴定工作,在发生职工死亡事故后,根据有关政策,参加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
保卫科的安全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本企业有关安全消防的各项政策、法令、指示、规定,负责有关消防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训练。
二、负责制订本单位安全消防措施,消防器材合理分配设置,组织专业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迅速实施。
三、参加本单位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总结工作,有权对火灾、火警事故的责任进行追究。
四、负责对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发现有特殊情况或不安全时,有权暂时停止,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五、组织定期或专业性的安全保卫检查工作,对其不符合要求的应坚决制止,对问题严重的部门和责任者要给予处罚。
六、对全公司节假日和平时值班人员进行安排时,要同时负责安全工作。
【相关延伸】
问:工程合同能贷款吗?
答:工程合同可以贷款的。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具备对外承包工程专业技术资质和实力的企业,均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1.0.1为在工程建设模板工程施工中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
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方便适
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中现浇混凝土工程模板体系
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
1.0.3进行模板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时,应从工程实际情况
出发,合理选用材料、方案和构造措施,应满足模板在运输、
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要求,并宜优先采
用定型化、标准化的模板支架和模板构件。
1.0.4建筑施工模板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除应
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符号2.1术语2.1.1面板surfaceslab直接接触新浇混凝土的承力板,包括拼装的板和加肋楞
带板。面板的种类有钢、木、胶合板、塑料板等。2.1.2支架support支撑面板用的楞梁、立柱、连接件、斜撑、剪刀撑和水
平拉条等构件的总称。2.1.3连接件pitman面板与楞梁的连接、面板自身的拼接、支架结构自身的
连接和其中二者相互间连接所用的零配件。包括卡销、螺栓、
扣件、卡具、拉杆等。2.1.4模板体系shuttering由面板、支架和连接件三部分系统组成的体系,可简称
为“模板”。2.1.5小梁minorbeam直接支承面板的小型楞梁,又称次楞或次梁。2.1.6主梁mainbeam直接支承小楞的结构构件,又称主楞。一般采用钢、木
梁或钢桁架。2.1.7支架立柱supportcolumn直接支承主楞的受压结构构件,又称支撑柱、立柱。2.1.8配模matchingshuttering在施工设计中所包括的模板排列图、连接件和支承件布
置图,以及细部结构、异形模板和特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
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十项。作为对一个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依据。
2、安全管理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工伤事故处理和安全标志十项内容。
3、文明施工检查的项目应包括: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堆放、现场宿舍、现场防火、治安综合治理、施工现场标牌、生活设施、保健急救、社区服务十一项内容。
4、脚手架检查包括悬挑式脚手架检查、门型脚手架检查、挂脚手架检查、吊篮脚手架检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检查等六种脚手架的安全检查。
5、基坑支护安全检查是对施工现场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临边防护、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荷载、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和作业环境九项内容。
6、模板工程安全检查是对施工过程中模板工作的安全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支撑系统。立柱稳定、施工荷载、模板存放、支拆模板、模板验收、混凝土强度、运输道路和作业环境十项内容。
7、“三宝”、“四口”防护检查是对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口、通道口及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使用及防护情况的检查。
8、施工用电检查是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情况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开关箱、现场照明、配电线路、电器装置、变配电装置和用电档案九项内容。
9、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检查是对物料提升机的设计制作、搭设和使用情况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架体制作、限位保险装置、架体稳定、钢丝绳、楼层卸料平台防护、吊篮、安装验收、架体、传动系统、联络信号、卷扬机操作棚和避雷十二项内容。
10、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检查是对施工现场外用电梯的安全状况及使用管理的评价。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安全装置、安全防护、司机、荷载、安装与拆卸、安装验收、架体稳定、联络信号、电气安全和避雷十项内容。
11、塔吊检查是塔式起重机使用情况的检查。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力矩限制器、限位器、保险装置、附墙装置与夹轨钳、安装与拆卸、塔吊指挥、路基与轨道、电气安全、多塔作业和安装验收十项内容。
12、起重吊装安全检查是对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和起重吊装机械的安全评检查。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起重机械、钢丝绳与地锚、吊点、司机、指挥、地耐力、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作业平台、构件堆放、警戒和操作工十二项内容。
13、施工机具检查是对施工中使用的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和打桩机械十种施工机具安全状况的检查。
1、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实行区划管理。生活、办公设施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并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2、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建筑材料、设备器材、现场制品、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物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签。禁止混放或在施工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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