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法人人格否认的规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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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法人人格否认的规范基础)

本文目录

  1. 公司法人格独立要件
  2. 侵害法人人格权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吗
  3. 法人人格否认的规范基础

公司法人格独立要件

公司独立人格指的是法人所具有的类似于自然人的独立法律主体资格,是公司责任制度的前提。在责任承担上,公司独立人格就是公司法人人格,《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之间的关系,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人格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显著条件。

韦宁律师解析: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人格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显著条件。

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作为法人所具有的类似于自然人的独立法律主体资格,其基本内容应包括:法人有独立表达意思的权利;法人与出资人的财产彼此对立;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统一;出资人对出资财产经营管理权的放弃与法人经营自主权的确立。

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是公司责任制度的前提。法人格的确立公司法人格即法赋人格或称法定人格。就法学而言,人格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事实资格,与民事权利能力等值。其本质乃是单个意志的存在资格(或实践资格)。自然人具有人格是人的本质特征或者说本质属性在法律上的体现。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

1、前提条件: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只有合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对法人人格予以否认。

2、行为条件: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具体表现在股东不当使用控制权,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存在规避法律和逃避契约义务的违法行为。

3、危害后果: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

4、因果关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则不得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可以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也叫代位诉讼、代表诉讼)。

本律师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当事人的信任是我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原动力。我深知当事人信任我才请我,我必须尽心尽责把当事人委托的事情办好,才能对得起当事人。

侵害法人人格权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吗

根据民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首先,有的意见将人格权与精神损害之间画了等号,认为不支持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就是否认法人的人格权,这是一种误解。

其次,对法人人格权的侵害除了可能造成财产损害以外,也会造成非财产损害。这种非财产损害是不是也叫做精神损害,是不是也采取金钱赔偿的救济方式,是一个价值导向问题

第三,从损害赔偿的角度作为商法上具有商业标识和商誉性质的法人人格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法人人格否认的规范基础

我国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主要表现在该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

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对这一条款的审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公司股东,而不是经理等高管人员;行为人必须有逃避债务的行为;该逃避债务的行为必须是通过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方式来实现的,而非通过其他方式;逃避债务与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行为的受害者是债权人,而非其他股东或其他人;行为的后果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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