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些知识点,和企业所得税要怎么计算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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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主要确定征收方式,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税率。
1.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因为一般纳税人的规模相对比较大,账务核算也比较健全,因此,大都适用查账征收。在查账征收的情况下,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可以用直接法和间接法来进行计算。
大部分情况下,因为会计利润是已知的,都选择间接法来进行核算。以税法的规定为准,将会计利润进行调整。
一般企业比较常见的调增事项,比如费用超支(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或者有税法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会计与税法规定不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有要求或者可选择)等等;
常见的调减事项,比如有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等等。
经过调整以后,才能确定真正属于税法规范的需要纳税的利润。
3.适用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并非只有一个25%,之前也有提及,这里再次列示。
其实,对于企业来讲,关键的问题不是会计算企业所得税。而是通过了解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来考虑日常经营活动的规范、处理方法以及对税收的筹划。比如,税法说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那企业是选择一次性计还是分期计?当然是需要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选择。又如,税法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有5%-10%的优惠税率,那企业现在符合条件么?可以符合条件么?再如,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和比例,那企业经营的时候就要注意控制,避免最后不能税前扣除。这些都是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了解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不单单是为了保证税款计算的准确性,也能更好地进行管理上的控制和筹划。
以上财会小童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企业所得?对于一家企业而言,不是所有赚到的钱都叫做“企业所得”,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所得”的,所以要首先区分赚到的钱的来源。
一般情况下赚到的钱有两个来源:一种叫做“投资收益”,另外一种叫做“收入”。
重点来了:投资收益不属于收入!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非所有者投入资本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而“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得的收入(所发生的损失为负数),如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以及与其他单位联营所分得的利润等。
对比收入与投资收益的定义可知,投资的收益并不属于收入。
您所问到的问题,如果一个企业没有被征收所得税,并不是因为它的企业类型,而是因为赚钱收入来源不属于“企业所得”。
非请自来。
个税就是个人所得税嘛,想怎么个通俗简单呢?相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较容易理解,但具体规定还是很复杂的,很难“通俗简单”,我尝试一下吧,大概说一下,不一定很严谨,可能越说越不明白。
我们知道现行税种有十几种,每一种税都有具体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等。
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嘛,纳税义务人就是“个人”,大多数为自然人,也就是说各位在看手机的基本上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征税范围现在已经明确了,我们就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小白表示很担心,那是不是有点点收入就要交个人所得税啊。这时,征税范围就很重要了,意思就是说,什么样的收入才要交税,哪些不用交税(具体不赘述)。
应纳税所得额谁取得什么收入要交个人所得税,那按多少来交合适呢,这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了。各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所不同。
辛苦赚的血泪钱,还得生活还得养家糊口,不能以全部工资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交税,;而如果中个奖,以全部奖金为应纳税所得额交税,大家都没有意见。
因此,我们的工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工资收入(税前工资)减去五险一金、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月)、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而偶然所得,比如经常我们说的中奖500万,500万元直接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把前面的都搞明白,然后再乘以个人所得税税率就得到应纳税额,俗称交多少税。具体的税率,我就不再细述了。
个人所得税大概就是包括上述的内容,不知道够不够“通俗简单”,呵呵。
这个问题非常专业,很多老板又非常关心,下面咱们以举例的方式,尽可能用最通俗的语言把这个问题讲清楚,让老板们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有个大致了解。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以企业的利润表为基础
企业所得税最基本的计算公式:
应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适用税率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适用税率
通过上面的公式推导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根据税收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举例
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营业成本4000万元,税金及附加100万,销售费用100万元,管理费用400万元,财务费用50万元,营业外支出10万元,利润总额340万元。
该公司2020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呢?咱们下面慢慢地通过举例的方式,就最常见的纳税调整项目做出说明。
1、该公司2021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整。
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按发生额的60%予以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上述两个标准计算出的哪个金额低,就按哪个金额扣除。
30*60%=18(万元);
5000*5‰=25(万元)。
结合上述规定,该公司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8万元,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30万元,那么就需要纳税调整12万元,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该公司管理费用中,有一万元支出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税前扣除的依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前,没有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该项业务,企业需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一万元整。
3、该公司在年末计提年终奖50万元,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实际发放了45万元,另有5万元没有支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45万元可以据实税前扣除,没有发放的五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4、该公司营业外支出中,有税收滞纳金1万元,行政罚款5万元。
根据规定,税收滞纳金和行政罚款不得税前扣除,该事项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5、该公司职工中有残疾人一名,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为该职工缴纳了社保费用,当年支付给该职工工资8万元。
依据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该公司当年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8万元,可以加计扣除8万元,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该公司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计算得出。
应纳税所得额=340+12+1+5+6-8=356(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56*25%=89(万元)。
以上只是通过几个最简单的例子,让大家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有个大致了解,企业所得税汇算业务本身很复杂,很专业,需要财务人员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实际计算过程可能要比咱们举的例子复杂得多。因为企业可能涉及到的纳税调整事项还有很多很多,还可能适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可能还会涉及到弥补亏损等等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因此,不少企业为了减少涉税风险,将企业所得税汇算业务委托给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来办理。
这一点的税收政策规定很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具体条件是:(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面要注意后面加黑的文字。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同时,相关资金产生的费用也不能扣除,相应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也不能扣除。
税务上的处理规定,很明显是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角度考虑。毕竟,财政性资金体现了国家的扶持态度,再去征税会导致扶持效果的削弱,是自相矛盾。
但是,如果企业不按照70号文件的要求处理,则必须作为征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往深思考一下,这种不征税收入的处理方式,是真的不需要征税吗?
要解决这个问题,还要结合一下会计处理来看: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举个例子。某企业2013年取得财政专项资金100万,全部用于购买资产,资产使用寿命是20年。那么,每年应当按5万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折旧也是5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5万收入和折旧都应当从中剔除。
假设该资产每年可创造10万元收入,按照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话,一年要交的企业所得税是:((10+5-5)-(5-5))*25%=2.5万元。20年加起来就是50万。
问题来了,如果这100万是企业自己的钱,同样购买该资产,情况就是:
之前创造100万收入的过程中,一共缴纳25万企业所得税。
之后20年中,每年要交的企业所得税是:((10)-(5))*25%=1.25万元。20年加起来就是25万。
两项加起来,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是50万元。
什么情况,不是说好不征税的吗?怎么这么神奇呢!哈哈!银行不仅要纳税,而且还是纳税大户。
为此,老周还专门查看了下工商银行2019年度财务报表,其申报的税费高达1096亿元,而作为高税负地产行业的龙头万科地产2019年申报的税费也才251亿元。
银行作为企业纳税人,所涉及的税费还是非常多的,可以说,除了烟叶税和资源税,目前的各类税费种银行都有涉及。
当然,银行业的大头税种还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016年营改增后,银行按金融保险税目征收6%的增值税,银行的收入主要来自放贷利息和金融服务收费,这也就是银行计算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
但是银行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有个重大缺陷,就是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不能做进项税额抵扣的。
为啥?因为存款利息是免征增值税的,都免税了,所以也就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额了。银行的进项税额抵扣主要来自于银行日常办公的购入进项发票的抵扣,比如办公用品、网络建设等,所以可以想象,银行业的增值税税负还是比较重的。
目前一些国有大银行对增值税实行的是汇总纳税申报,一般由省级总机构汇总申报,各分支机构根据收入比例分摊缴纳增值税。比如工商银行,它的总部在北京,但增值税每个省独自汇总纳税,不需要全国都汇总到北京去申报纳税。
当然,这说的是国有四大行的情况,其他商业银行的增值税申报纳税可能有些不同,银行可以根据自己财务设置的情况选择不同的纳税模式。
银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跟增值税差不多,也是可以汇总申报纳税的,但是国有四大行的情况比较特殊,在这重点讲一下。
2012年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一个文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主要是规范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是个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这企业所得税汇总到总机构交没问题,但是分支机构也得分点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能全部交到总机构去。
嗯,挺合理的。但是这个文件的第二条明确规定:工、农、中、建、中石油、中石化、中国信达资产等16家央企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不适用该文件,这16家央企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交到总全部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北京西城区的金融街是全国银行业总部的云集地,大量的企业所得税在这汇总纳税,一个西城区的税收收入比中西部一个省的税收收入还要多。
可以这么理解,银行业国有四大行对地方的税收贡献还是非常有限的。
其实,银行也是饱受诟病的一个行业,本来银行作为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应该更多为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促进企业发展的。但现实中,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老大难的问题,银行的功能更多的是锦上添花,很少去做雪中送炭的事。
而就在2020年一季度,工行的净利润率达到37%,足见银行业的确是个高利润的行业。
但是,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市场主体,与其应承担经济贡献并不匹配,说是为其他企业造血,但更多的时候却像是蚂蝗在吸血。
银行促进经济的作用有限,而同时其对地方政府的财税贡献也是非常一般,银行也算是一个奇葩的存在了。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