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条例 (《全民健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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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 (《全民健身条例)

本文目录

  1. 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是法律吗
  2. 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
  3. 如何看待全民健身日时,宁波免费开放多个体育场所的举措
  4. 没有证书,可以去做健身教练吗
  5. 《全民健身条例
  6. 8月的几号是全民活动日
  7. 全民健身日是每年的哪一天

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是法律吗

是的。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不但对规范和促进全民健身工作具有积极作用,还为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推进健康河北建设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体育领域政府职能转变,大力破除制约体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入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办体育的积极性,为我省“重要窗口”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推动构建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的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主导、体育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力量全面参与、人民群众普遍受益的大体育工作格局。到2025年,全省体育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活力明显增强,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5000亿元,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8%以上;体育公共服务能力、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和影响力、体育产业贡献率、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走在全国前列。

二、深化体育领域“放管服”改革

(一)推进体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厘清政府、市场、社会职能边界,加快体育领域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实现管办分离。完善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目录和标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行业自律作用,通过签订合同、委托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把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场馆运营、业务培训等公共服务和行业自律能解决的事项,逐步交由体育社会组织和相关市场主体等社会力量承担。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体育领域营商环境。(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深化体育社会组织改革。切实加强党对体育社会组织的领导,推进体育社会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按照规范化、社会化、实体化、专业化要求,引导体育社会组织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运行机制,提高自我发展能力。注重吸纳有情怀、爱公益、懂经营、会管理的专业人士参与管理,积极探索体育社会组织负责人竞争性选拔机制。按照积极有序、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的原则,支持体育社会组织逐步承接体育领域政府职能转移。健全体育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机制,探索开展第三方服务信用评估。支持体育社会组织承接体育赛事、培训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鼓励发展社区体育社会组织,加强备案管理,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给予支持,实现每个乡镇(街道)都有1个体育总会分会或体育社会组织联合会、5个以上单项体育社会组织。(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民政厅)

(三)推动公共资源向体育赛事活动开放。支持社会力量利用水域、空域、森林等自然资源发展户外运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分类制定允许开展的体育赛事活动目录,明确申请条件和程序,在保障生态、防洪、供水、通航安全的前提下,相关部门不得另行规定限制条件。(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浙江海事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

(四)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按照整体智治要求,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体育监管体制,加快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建立体育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实施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限期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坚持放管结合,推动社会力量办体育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

(五)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办体育一站式协调服务机制。按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围绕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社会资本投资体育产业等事项,建立多部门协同服务机制。每年确定一批省市县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及体育产业项目,提供组团式服务。(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运营

(一)加大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土地供给。各市县政府要编制体育场地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年度用地指标适度向体育领域倾斜,有序扩大用地供给。结合城市更新和规划调整,将城市空闲地、低效地用于建设体育场地设施。积极探索创新供地模式,支持发展体育产业新业态新场景。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应有偿使用的,依法可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鼓励社会资本因地制宜建设体育场地设施。社会资本利用旧仓库、厂房、商业设施等既有建筑以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改造建设体育场地设施的,应按照体育场地设施设计要求,依法依规调整使用功能、租赁期限、车位配比、消防等土地、规划、设计、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实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将体育健身设施纳入城乡公园、绿道网的专项规划编制体系和绿线管理,在城乡公园、绿道网等建设以及河湖水域综合整治过程中同步布局建设。合理利用市政用地、闲置校园校舍、桥下空间等建设小型、多样、便民的体育健身设施。社会资本投资兴建体育场地设施的,应严格依法依约保障其相应权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体育局)

(三)推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管理。深化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改革,推进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工程。鼓励政府投资新建体育场馆委托第三方运营,支持职业体育俱乐部主场场馆优先改革。鼓励以公建民营方式,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体育场地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鼓励以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机构运营管理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鼓励场馆运营管理机构通过品牌输出、管理输出、资本输出等形式实现规模化、专业化运营。(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四)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体育场地设施提供公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体育场地设施提供公共服务,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百姓健身房建设,积极构建“10—15分钟健身圈”。(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财政厅)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一)深化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对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涉及的安全许可和空域、水域、无线电使用等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相关部门不得要求赛事主办方提供体育主管部门的审批材料。公开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体育赛事目录及承接标准,支持利用市场机制引入社会资本承办赛事。(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

(二)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的服务指导。分项目制定体育赛事办赛指南和服务规范,明确体育赛事开展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程序和各环节责任单位,推动赛事服务指导规范化、标准化。鼓励体育社团强化行业服务职能,支持体育赛事咨询、策划、宣传、票务等中介机构发展。(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健全多元化赛事举办和运营模式。大力发展职业赛事,加快足球、篮球、排球等项目职业化改革,培育一批竞技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社会影响大的本土职业体育俱乐部。支持引进国际重大赛事,加强与国际体育组织等专业机构的交流合作,引进一批品牌知名度高、市场前景广的国际高水平赛事。丰富业余体育赛事,大力培育各类业余俱乐部,支持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常态化开展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加快培育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主体,实施品牌战略,支持具有自主品牌、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体育竞赛表演企业做大做强,培育知名赛事品牌。(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

(四)规范体育赛事安保服务管理。推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级管理工作规范在体育赛事安保服务工作中的应用,鼓励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赛事安全风险评估,推动安保服务市场化、专业化,降低体育赛事安保成本。(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体育局)

(五)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建立扶持体育赛事机制。充分利用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职业体育俱乐部和品牌体育赛事的扶持力度。对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联赛等级、投入规模和年度名次等给予一定扶持;对品牌体育赛事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给予一定扶持。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由各级体育、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体育局)

五、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竞技体育人才培养

(一)构建多元化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格局。打破传统体制壁垒,推动建立以体校为龙头、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多元化后备人才培养新模式。深化体教融合,进一步推动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与学校体育接轨,加强传统体育特色学校、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将教育部门主办的符合要求的赛事纳入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体系。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专业教练员、退役运动员、体育培训机构为学校体育课外训练和竞赛提供指导。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体育基地、运动营地纳入青少年研学基地。大力支持民办体育培训机构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体育培训机构承接后备人才培养服务项目。改革完善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体育特色学校和民办体育培训机构纳入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范畴,并在资金、场地、教练、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学校、民办体育培训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举办高水平运动队,并将其纳入国家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培养输送优秀运动员。(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改革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交流、参赛选拔机制。取消学校、民办体育培训机构培养青少年运动员的注册限制,允许学校和民办体育培训机构单独组队参加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体育竞赛,逐步取消体育、教育部门各自主办赛事的参赛限制。改革参赛选拔机制,代表我省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应通过公开公平的竞赛选拔产生,允许社会力量培养的运动员自愿参加选拔。畅通运动员跨省交流通道,在满足省队优先选择前提下,经省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允许已代表我省在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注册的社会力量培养的运动员按照体育总局相关规定跨省交流参赛。(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

(三)创新教练员培养评价制度。打破身份限制,将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业余训练教练员和民办体育培训机构教练员一并纳入教练员队伍培养体系。探索和完善新兴体育职业和体育系统外教练员的水平评价标准。民办体育培训机构教练员职称评审参照体校教练员政策执行。注重从民办体育培训机构选拔优秀教练员充实各级体校教练员队伍。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经管理单位同意,允许各级体校在职教练员到民办体育培训机构兼职。(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体育局)

(四)完善赛事成绩奖励政策。社会力量培养的运动员、教练员代表我省在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等重大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享受相关赛事成绩奖励政策,给予同等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体育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

六、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体育产业

(一)加强体育产业规划引领。分项目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中介培训、体育用品制造与销售等产业协同发展,积极培育冰雪运动、山地户外运动、水上运动、航空运动、汽车摩托车运动、电竞运动等领域体育消费新业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体育综合体和运动休闲小镇,在项目准入、人才、土地、金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大力培育体育消费市场。着力推进全民健身工程,引导体育消费理念,推动体育健身成为人们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出台鼓励体育消费政策,探索采取体育消费券等灵活多样的市场化手段拉动体育消费。安排一定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支持公益性群众健身消费。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康体、体质测定和运动康复等各类机构,在国民体质测定和健身指导等方面探索向社会购买服务机制,将运动康复治疗项目列入医院收费目录。确定一批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开展促进体育消费试点并适时推广。(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三)建立健全体育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建立全省体育资源交易平台,推动各类体育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推动体育赛事相关权利市场化运营,按市场化原则建立体育赛事转播收益分配机制。建立体育无形资产评估标准,完善评估制度。支持各类体育社会组织采用冠名、赞助、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发其无形资产。(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体育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评价激励机制,根据体育发展需求和绩效评价结果,对相关体育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给予支持,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落实国家有关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自用房产和土地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体育健身休闲企业水电气热价格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等政策。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体育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能源局)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任务跟踪督办,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完善政策措施,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措施,落地一批社会力量办体育改革举措,尽快形成一批体育创新发展成果。

如何看待全民健身日时,宁波免费开放多个体育场所的举措

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也叫“全民活动日”。

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为了纪念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起,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全民健身日是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应当在当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积极组织和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向公众免费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日。具体时间为每年的8月8日,即是为了纪念北京成功举办奥运会,也是为了倡导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加体育健身运动。

2019年“全民健身日”,以“健康中国你我同行”为活动主题。

没有证书,可以去做健身教练吗

证书,是劳动者从事某一行业所必备的学识、专业技能的证明,是大家求职、任职的凭证,也是各个行业录用人才的主要依据。当然,也有些行业并不看重证书,也不需要证书,健身教练作为时下新兴职业,考取健身教练证,对从事健身行业很重要。

2009年,国家为了保障健身行业朝着正规化方向发展,在《全民健身条例》中明确规定:全民健身场所或全民健身活动中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健身指导、救助等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相应职业资格鉴定,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专业证书之后,才有上岗。

另外,《全民健身条例》还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持证上岗是健身行业的行规,可以看出证书对大家发展健身事业是很重要的。

不过,健身教练证并不是大家从事健身行业的全部,健身教练证说白了就是大家进入健身行业的敲门砖,是对自己专业健身技能知识的证明,在行业中有很多健身教练都没有证书。想在健身行业中长期稳定的发展下去,关键靠的还是个人的健身技能知识。这是健身教练给会员制定健身计划,提供专业指导,帮助会员达到健身目的的根本。

但是如今大家要想从事健身教练,证书和健身技能缺一不可,但是大家要衡量好证书与健身技能之间的关系,不要一味的只是为了考证而考证。现在健身教练证种类非常多,而且价值也有高有低,大家在考取时要慎重选择。

《全民健身条例

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全民健身计划

第八条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第九条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公民体质监测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国务院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全民健身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等,可以根据需要举办相应的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第十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依法举办的群众体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家庭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

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应当为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组织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四章全民健身保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第二十七条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还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

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第三十条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8月的几号是全民活动日

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也叫“全民活动日”。

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为了纪念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起,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全民健身日是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应当在当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积极组织和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向公众免费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日。具体时间为每年的8月8日,即是为了纪念北京成功举办奥运会,也是为了倡导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加体育健身运动。

2019年“全民健身日”,以“健康中国你我同行”为活动主题。

全民健身日是每年的哪一天

是8月8日。

8月8日作为一年一度的“全民健身日”,全省各地推出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为广大市民群众搭建了全民健身大舞台,参与健身的人们成为了一道道跃动的风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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