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实施办法(保密法深层含义)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保密法实施办法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保密法深层含义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保密法实施办法(保密法深层含义)

本文目录

  1. 保密法十条解读
  2. 保密法实施时间发布时间
  3. 保密管理制度十四项内容
  4. 保密法实施办法于哪年实行的
  5. 保密法全文
  6. 保密法深层含义
  7. 军队保密法实施时间

保密法十条解读

一是,增加规定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在总则部分明确宣示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方面明确了一切公民和组织应当承担保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另一方面明确了保守国家秘密的国家责任,有利于增强机关、单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识,有利于强化机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

二是,在保密工作方针中明确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明确提出了保密工作既要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要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同时规定了两者有机衔接的实现路径,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三是,增加了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标准。即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那些与“国家安全和利益”无关或者有着间接关联的一般事项,不能被确定为国家秘密,从而大大缩小了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在定密工作中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家秘密的本质特征,防止把不该定密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

四是,增加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责任人制度的确立,不仅仅是要明确定密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防止人人可以定密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提高定密的准确性。

五是,增加了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的规定。修订后的保密法增加规定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以上的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依法享有定密权,并明确了定密权限。根据国家保密工作方针,科学地设置定密权限,有利于减少国家秘密产生的数量,这样有利于促进有关政府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与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

六是,增加规定了保密期限与及时解密条件。修订后的保密法增加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确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工作过程中的保密与解密的规定。明确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对在保密期限内保密事项范围变化后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这样规定,既有利于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又有利于节约保密成本,促进及时解密,防止“一密定终身”现象的发生。

七是,明确了定密争议的主管机关。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或者有争议的事项,其确定机关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解决机关、单位对有关事项是否定密在理解上产生歧义,避免定密不准现象的发生。

八是,完善了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管理好涉密人员,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核心,应对涉密人员的管理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此,修订后的保密法对涉密人员的分类、任职资格、任用审查、上岗教育培训、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遵守的保密义务,以及对机关、单位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九是,增加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科学合理地规范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提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对保密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十是,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明确了承担法律责任的12种行为,完善了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丰富了承担法律责任形式的种类,细化了不同情形下的执法主体,有利于有关机关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

强化追责改“结果论”为“行为论”

当前一些单位长期忽视保密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不少人认为只要自己是无意的,又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的泄密就没什么了不起。针对失泄密事件查处难问题,新修订的保密法改“结果论”为“行为论”,即“违规即问责”,规定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危害后果,只要发生法律列举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都将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还加大了处分监督力度,对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部门应当提出纠正建议。与修订前的保密法相比,新修订的保密法着力强化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可以看出,立法者希望通过更加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规定来阻止泄密行为的发生。

新修订的保密法对国家秘密流转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相对明确的法律责任。同时,新法明确了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违规行为是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国家秘密安全遭受严重威胁的最常见、最典型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后果,只要发生所列举的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都应依法追究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保密法实施时间发布时间

发布时间是1988年9月5日,实施时间是1989年5月1日。

我国最早的《秘密法》是1988年9月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即日发布、198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保密管理制度十四项内容

第一条机关全体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保密法实施办法》等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局建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主管本机关和直属单位保密工作,并接受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其职责是:抓好本机关保密法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根据本机关实际,制定各项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处理有关保密工作事项。

第三条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人员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文书、档案、人事等涉密工作岗位,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认真检查考核。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是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机关所有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五)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国家秘密;

(六)不私自记录、录制、复印、拍摄、摘抄、收集国家秘密;

(七)不带秘密载体去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八)不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和明传、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秘密事项;

(九)不私自携带密件、密品出境;

(十)不得擅自同外国机构以及港、澳、台机构和外籍人员私自交往。

第五条举行涉密重要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或决定事项,未经许可不得向外传达扩散。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应及时交办公室收存,发现丢失立即报告追查。

第六条对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印章、帐册等必须做到专人管理,物在人在,人离加锁,不得随意放置。秘密级以上资料、图表不上墙公布。含有秘密内容的字纸不乱扔乱抛,不带出室外。

第七条机要文电由办公室文书档案员负责保管,存放在固定的保险箱(柜)内。做到定期清理核对,确保不错不乱。

第八条本机关制发秘密级以上文件,要严格控制印数,不发无关单位,并办理签字登记手续。经认定的本机关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复制件用过后应如数交办公室销毁。对违反规定造成失、泄密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多余文件、资料、载有重要内容的废纸等,应指定专人负责销毁。大批销毁应送市保密委指定造纸厂销毁,必要时可由办公室和监察部门人员监销。

第十条使用电话,不得在通话中谈论涉密事项,严防秘密扩散。

第十一条使用传真机、计算机传输密级文件资料和信息,必须采用加密装置。无加密装置一律不得传输涉密内容。

第十二条对外会谈或洽谈业务,必须执行保密规定,坚持内外有别。对外提供资料,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和经过批准。统计资料和尚未公开的内部事项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三条在外事活动中,不得携带密级文件资料、内部书刊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以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密法实施办法于哪年实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密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保密法深层含义

《保密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与形势相适应的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调整和加强新时期的保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打击泄露、窃取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它的颁布实施,为我们准确地打击泄露国家秘密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保密法》是各机关、单位和全体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行为准则。《保密法》的制定颁布、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助于全体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逐步增强保密责任感,增强敌情观念、保密观念、纪律观念、法制观念,从而逐步形成自觉保守国家秘密的良好社

会风尚。

第三,《保密法》是建设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基础,它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保密法制建设的方针、原则和重要措施。根据《保密法》,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保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制定或修订了保密范围和专项保密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门已经或将要制定保密细则和有关地方性保密法规,各机关单位也要健全、完善各项保密制度,一个以《保密法》为核心的保密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这对于加强和改进我国的保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将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第四,《保密法》是深化我国保密工作改革,加强保密工作管理的法律准绳。《保密法》在继承我国保密工作的优良传统和制度,总结我国保密工作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新发展,对保密工作进行了若干重大改革。例如,界定了国家秘密的定义,规定了国家秘密及

其密级的范围和保密期限,明确了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保密工作方针、原则等等。《保密法》的这些规定,是指导我国保密工作深化改革的指南。《保密法》对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中央政府的各个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的设置及职权,都作了原则规定,这对健全保密管理体制,加强保密工作有着重大意义,使全国保密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轨道,有了组织保证。

军队保密法实施时间

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保密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日通过的,根据法律规定,该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旨在加强军队保密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军队建设。此外,该法规定了军队保密的范围、保密责任、保密审查等方面的内容,对于加强军队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保密法实施办法,保密法深层含义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链接:https://www.9gupiao.com/xsbh/212227.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