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解读(食品安全法解释)

大家好,关于食品安全法解读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安全法解释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食品安全法解读(食品安全法解释)

本文目录

  1. 食品质量安全法全文及解释
  2. 食品安全法律依据
  3. 食品安全法和民法典是什么关系
  4. 食品安全法解释
  5. 史上最强食品安全法的意义

食品质量安全法全文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贯彻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新思想、新论断和新要求,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坚持问题导向,制度创新,全面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明晰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化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1、进一步明确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

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主要针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且主要在本地范围内适用。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明确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

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第一,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重申了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必须是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第二,继续明确企业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表明食品行业的企业标准必须经过备案才可以使用,其他的声明方式不能代替备案;第三,强调企业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但是,对于企业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不符合企业标准这种情形的定性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依然没有做出规定。

3、明确规定非食品经营者从事某些食品贮运业务应备案

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食品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做出的进一步规定,体现了对全产业链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

注:目前未见到有具体省份公布相应的备案实施细则或是备案企业清单。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预计各省会陆续出台可操作性的落地方案。

4、明确回收食品定义并规定相应处置方式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第一百二十三条则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回收食品定义并规定相应处置方式。在条例发布之前,关于回收食品的定义主要出自原质检总局于2006年发布的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619号)。除了明确定义外,条例还规定对于回收食品等应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5、进一步明确易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相关规定

早在2009年,原卫生部就开始陆续公布了六批次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和易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及名单中部分物质的检测方法。

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制定名录及检测方法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该名录中的物质,并且,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6、明确规定特殊食品的特殊监管要求

条例对于特殊食品规定了特殊的监管要求,以保障特殊食品的安全性,包括第三十五条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料前处理能力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照标准逐批出厂检验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的规定以及第三十八条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命名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第三十九条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7、明确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八十条则专门针对这种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和治安管理处罚等。

8、明确利用会议讲座等形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措施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第七十三条则规定了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019年,十三部委联合组织开展了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的百日行动,对此类违法行为开展打击。这也是今后打击的重点工作。

9、明确重点监督的行业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这一规定明确了食品追溯体系建设监督检查的重点行业,同时也为其他方面的食品安全监管重点行业的选择提供了参考依据。

10、明确违法企业负责人员的处罚措施

条例第七十五条针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违法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

这是我国法规首次明确对于违法食品企业的责任人员做出的处罚规定,体现了对于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

11、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条例第67条第1款列举了“情节严重”的五种具体情形: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律依据

在我国,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法和民法典是什么关系

《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民法典》第1207条是一般法。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或《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按其规定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当不符合特别法时,适用《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由法官对惩罚性赔偿数额予以自由裁量。

食品安全法解释

关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1款规定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要依法取得许可才能进行。根据本法第35条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本法第36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可以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设定相应许可进行管理,也可以不设定许可进行日常和现场监督管理。此外,本法第3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35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破坏了市场管理秩序,给食品安全带来了隐患,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第2款规定了明知从事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明知”强调主观故意,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取得许可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性质恶劣,属于故意的共同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行政处罚

本条两款规定都涉及行政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这里要说明以下三点:

一是执法主体调整。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取代了原来“有关主管部门”的表述,也是与食品安全法修改过程中监管部门职责调整情况相一致,体现了统一综合执法的新态势。

二是关于处罚种类。本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主要是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通过剥夺违法行为人财产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罚,具有较好的威慑和惩戒作用。

三是关于货值金额。第1款规定的罚款数额以固定罚款额度与货值金额的倍数相结合的方式来决定,比较科学合理;第2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因为没有货值金额而规定了固定的罚款额度。所谓“货值金额”是指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市值金额,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原法规定货值金额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修改为“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加重了处罚,以加大食品安全违法成本。

四是关于处罚起点。立法审议过程中,一些基层执法单位提出,很多无证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具有小、散特点,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起点过高,恐难以执行。多数审议意见认为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是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必须要严厉打击和惩处。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36条、第127条的规定,已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是否实行许可管理及其相应法律责任可以在具体管理办法中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按照修改后的立法法对于制定配套具体规定的时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本法施行后一年内制定有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未能在期限内作出规定的,应当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二)关于连带责任

明知从事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还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明知从事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视为有了共同从事违法行为的“合意”,法律上规定连带责任是合理而有意义的,可以促使相关主体提髙法律责任意识,也可以从外围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史上最强食品安全法的意义

(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是保障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法,建立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确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可以从法律制度上更好地解决我国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是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发展的需要。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法,可以更加严格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功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以良好的质量、可靠的信誉推动食品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不断发展,从而极大地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同时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法,可以树立我国重视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国际形象,有利于推动我国对外食品贸易的发展。

(三)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需要。实施食品安全法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着眼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保障权利、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同时,在现行的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制定内容更加全面的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法、动物防疫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配套,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关于本次食品安全法解读和食品安全法解释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本文链接:https://www.9gupiao.com/xsbh/212169.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