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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专家也是拍脑袋。请问何为寡头,何为垄断,垄断就一定不好吗?
我们大家现在都用同一个微信,那么是不是有十个不同的微信,对用户就好了吗?
我们设想一下,你用微信A,你哥哥用微信B,你的上司用微信C,你的同事和朋友用微信A、B、C、D、E、F、G都有,你觉得方便吗?然后微信A、B、C、D、E、F、G又各有自己的合作公司,你买个外卖可能就要上不同的微信。十个微信的结果呢?只要不进行行政干预,所有的微信必然要合并为一个微信。因为只有这样才会使交易成本最小。
我们再进一步想一下,如果我们城市里的自来水管道不是由一家公司经营,那么城市地下就要有N家的自来水管道,这对一个社会有利吗?
有一种垄断叫做自然垄断,就是这个行业的性质决定了竞争的结果必然是垄断,而且垄断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垄断本质上是个经济学问题。1992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曾经回答过这个问题,他说:
“执行反垄断的人应该认识到,动态的竞争通常比那些静态的竞争还要有力。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考虑,那就是我们到底应不应该,花费巨大的金钱和精力,去控告那些仍然在创新过程当中的大企业?还是说,我们就让这些大企业享受一下它们的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反正它们的垄断地位也不会维持太久。
我们不应该花那么多钱去对付这些企业,就让竞争来对付这些企业吧。好的竞争政策应该依靠动态的竞争,而不是这种静态的诉讼。”
一提美国和诺贝尔经济学奖,有人就反感。他们不知道,反垄断就是美国发明的,对于垄断的研究,美国经济学者比我们的专家研究的深入的多。而且,他们的研究有很多实证和案例支持。
苹果及其两个批发合作伙伴在法国因反竞争行为而受到重大打击。苹果收到了有史以来最大的罚单,原因是该公司违反了反竞争行为,并对苹果产品进行了“市场冲销”。
与此同时,苹果的批发分销合作伙伴IngramMicro和TechData也被法国竞争主管部门AutoritédelaConcurrence指控并罚款,罪名是运营影响定价、谁可以销售产品的垄断组织,几乎囊括所有苹果产品,包括电脑和平板电脑,但不包括iPhone(通常通过手机分销商和运营商销售)。
苹果被勒令支付11亿欧元(约合12亿美元)的罚款,而TechData被罚款7610万欧元,IngramMicro被罚款6290万欧元。这三家公司加在一起,获得了有史以来最高的反竞争销售策略罚款。
管理局破译了苹果在法国(不包括iPhone)销售iPad等产品时实施的非常具体的垄断做法。鉴于这些做法对通过苹果高级经销商分销苹果产品的竞争产生了强烈影响,管理局对此案处以有史以来最高的罚款。这也是对经济参与者宣布的最严厉制裁,在苹果此案中,其非凡的规模也成为考虑因素。最后,管理局认为,苹果公司滥用了对其优质零售商的经济依赖,这种做法造成的影响特别严重。”
分销苹果三类经销商:大型零售商(如大型超市和大型零售商),其中法国约有1800家;规模较小的经销商,往往是独立企业,在销售的同时提供服务(这在美国往往不是常态,但在欧洲仍然很常见,尽管在英国等国家不那么常见);以及苹果本身,通过其在线网店以及购物区。苹果向其经销商发放“授权”和“优质”徽章,让后者有权获得产品和服务,前提是他们在销售和定价方面遵守更具体的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后一种类型的销售始终存在争议,eBizcuss就是例证。
苹果及其合作伙伴违反了三个具体领域的法规:
——苹果和这两家批发商同意不相互竞争,也要防止其他分销商在价格上竞争,“从而冲销了苹果产品的批发市场”;
——优质分销商被迫将价格保持在较高水平,以使其与综合分销商的价格保持在同一水平,这意味着几乎半数的苹果零售市场定价都是相同的;
——苹果公司“滥用了这些优质分销商的经济依赖”,与其综合分销商网络相比,让他们签署了不公平和不利的商业条款。苹果被指控不公平地对待其优质经销商,在某些情况下,与自己的专卖店相比,这些经销商的供应往往受到限制。
苹果的行为导致“供应困难、歧视性待遇、其活动(折扣)的报酬条件不稳定”,这反过来又对他们的利润率产生了挤压作用在推出新产品期间,苹果专卖店和零售商的网络经常获得供应,但他们的库存却被剥夺,以致他们无法回应向他们下达的订单。这导致了客户的流失,包括老客户。他们有时甚至被迫响应订单,从其他分销渠道采购产品,例如直接从苹果商店订购,就像终端客户为了供应客户而做的那样。
影响就是苹果还面临着对其产品在世界其他地方市场控制的抱怨。例如,在美国,苹果和亚马逊之间的一项交易使得小卖家很难通过Marketplace平台转售苹果硬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去年8月宣布正在调查这笔交易。
法国的案例突显了多年来分销领域发生的演变,虽然这可能是苹果不愿意看到的,但我们可能非常想知道,这是否是其在发出信号,表明苹果正在采取更积极的行动,继续将更多的销售额放在自己的屋檐下。
未来,苹果估计在法国会开更多的直营店,估计不太会将大部分手机交给经销商销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说〗立法目的:1)预防垄断2)制止垄断3)保护公平竞争4)提高经济效率5)维护消费者利益6)维护社会公共利益7)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解说〗法律适用范围:1)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可能垄断结果发生在境外;2)垄断结果发生在国内但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外的。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武志国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解说〗三种类型的垄断行为:第一种类型为发生在两家之间或两家以上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联合意向的行为,第二种类型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任一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三种为发生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经营者之间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但仅仅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具体三种垄断行为的界定可见本法的具体规定,分别为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解说〗明确了国家(而非地方)制定和实施经济竞争规则的职责,完善反垄断的调控职能,肩负促成市场体系的健全的任务,明确了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四个标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解说〗反垄断的宏观限度:不反对公平竞争原则下的“联合、集中、扩张”,可惜人活着,“度”或者说“分寸”是最难把握的。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解说〗专门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巨无霸”规定,可能为民营,或国营,或混合所有制企业,这种情况下的“支配地位”是法律认可的地位,也许是“行政垄断”、“自然垄断”或“法律可容忍的经济垄断”。但立法的核心仍是“控制权不得滥用”的思想,滥用的结果或本质特征就是“限制”甚至“排除”竞争。[page]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案例〗2004年4月,《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宣武支行起诉至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要求第二被告北京市工行停止执行自定的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标准,同时将新的补办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物价部门审批;要求第一被告宣武支行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宣武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喻山澜的起诉。2004年8月初,喻山澜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2005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宣武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国工商银行宣武区支行返还喻山澜补卡费69.20元及利息。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解说〗正所谓“合法垄断的”一种规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垄断”经营活动予以保护:1)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有关部门都有具体的规定;2)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如烟草专卖。当然以上行业应当由国家明确界定,另外,还考虑,有些行业的特殊情况很明显。比如说,有些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投入,需要以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经营的,比如说电网的建设、铁路网的建设等等,这些行业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命脉和安全都带有很深远的影响,但这种保护为了防止被滥用:1)此类经营行为,2)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受监管和调控,因此,此类“合法垄断”的经营和价格永远不应按市场规律去运作,其经营行为和价格行为(或者说利润)是受控的。既然如此,那么此类企业的垄断如损失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则往往因为监管和调控出了问题。
〖解说〗本条为反对“行政垄断”,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单位具备行政职权,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应当边阔变相的利用职权甚至影响),排除、限制竞争。
〖案例〗2001年,辽宁省建昌县烟草公司为了销售“精品营口”、“精品沈阳”、“大鲨鱼”、“五朵金花”等品牌的卷烟,违背卷烟经营户的意愿,强制推销上述品牌的卷烟,致使一些经营户购买后赔钱销售或销不出去。同时烟草公司还依靠其批发卷烟的专卖地位,在经营户要求购买其它卷烟时,限定必须同时购买其指定的一些品牌卷烟,否则拒绝提供经营户所需品牌的卷烟。葫芦岛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page]
1998年4月至1998年8月,江苏省邳州市邮电局在收取电话费时,限定电话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邳州市支行发行的牡丹交费卡,否则不予办理交费手续。共强制办理牡丹卡5000份。邮电局限定用户持卡到指定的银行交费,不仅限制了消费者选择交费方式的自由,给其交费带来不便,而且还排除了其它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江苏省徐州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1999年1月至3月,山东省聊城市电信局在给用户办理手机入网过程中,滥用独占地位,采取差别待遇的方式,对申请移动电话入网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移动电话来源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入网费,即对从本局购买移动电话者收入网费1000元,对从本局以外购买移动电话者收入网费2500元,迫使用户购买其移动电话。聊城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解说〗本条为反垄断“行政架构组织体系”没有维持了部门分割的局面,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委员会”挂牌成立,“反垄断”大旗飘扬,这个委员会的权力相当的大,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只要有经济竞争的地方和事情他都可“插手”,当然是宏观的(具体执法事宜由本法第十条规定的部门负责),并按照组成和工作规则,行使本条规定的及国务院另外规定的职责。
武志国
本发提到了两个机构:一个是反垄断委员会,一个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两个机构是什么关系,根据明确的四项中规定反垄断委员会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仅仅是协调,而非监管。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解说〗本条为反垄断“行政架构组织体系”中“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的规定,至于是怎样的执法机构由国务院规定(含有授权的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为现有的相关部门承担反垄断执行职责)可授权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含有授权的内容)。[page]
反垄断执法机构按照行政区划授权,很可能会成为保护本行政区划内的竞争者的机构,甚至会成为加强地方封锁的机构。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解说〗本条为“行业协会”的“反垄断”职责,通过“行业自律”,“引导”竞争,“维护”秩序。另外,“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的法律问题也正在立法酝酿中。现实中,很多行业协会大搞“行业垄断”,国外的“行业自律”制度引进我国后未得到很好的实现,“行业协会”在一些领域成了“行业的娘家”,行业会议成了如何加强行业垄断“圆桌会议”,如前几天的“方便面协会协调涨价事件”可见一斑。办行业自律不成却办成了企业,真是咄咄怪事。
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解说〗本条为反垄断法调整对象之一“经营者”和调整领域“市场”的“概念”,其中“市场”具有“一定时期”、“商品或服务”以及“地域”三大维度的限制。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众所周知,无论是在先后三次处罚了谷歌的欧盟,还是正在对亚马逊、Facebook、谷歌、苹果展开反垄断调查的美国,都已经用事实证明了:互联网行业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行业同样可能存在限制竞争问题,同样需要反垄断执法来恢复竞争活力,为什么这么说呢?
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并购与合营企业新设更是不胜枚举。但时至今日,能够让外界管窥国内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尺度的公开案例仍只有2012年8月13日商务部附条件批准的美国沃尔玛收购纽海1号店案。
一方面是各大平台企业通过事前没有经过反垄断审查的并购实现合纵连横,另一方面是这些企业通过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排他协议排挤竞争(相关案例梳理参见拙文《反垄断执法不应纵容互联网寡头》,2018年8月29日,澎湃新闻)。这两方面都对平台间的竞争、入驻平台的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利益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就在腾讯投资的京东、拼多多抱怨阿里巴巴通过与商户达成排他协议排挤竞争时,阿里巴巴和其投资的网易云音乐也因为腾讯音乐与唱片公司签订了海量的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协议而受到严重影响。而当滴滴2018年试图进入无锡外卖市场时,阿里巴巴收购的饿了么和腾讯投资的美团大众点评又不惜可能因违法被无锡市场监督管理局约谈,也要下线与滴滴合作的商户,通过杀鸡儆猴来维护各自与外卖商户的排他合作……总之,在自己不占优势的市场上,互联网企业希望反垄断执法者能查处竞争对手排挤竞争的措施,但是在这些企业自己主导的市场上,它们又不想放弃有利于自身的排他协议。
当中国互联网经济进入“下半场”,各市场细分的头部企业在其主导的市场上面临用户增长放缓的趋势。这些企业要实现可持续的增长就要向其他市场细分的头部企业发起挑战。而在B2C市场,如果C端活跃用户数量领先的平台企业通过与B端商家签订排他协议,就可以借助网络效应同时锁定C端消费者和B端商家,从而排挤竞争。
如果反垄断执法者不介入,继续任由限制竞争的“子弹”飞来飞去,备受排挤的竞争对手就很难带给头部平台企业有效的竞争约束。这不仅会使价格信号失真,导致消费者受损,还容易诱发这些平台企业的个别管理人员滥用平台赋予的权限寻租,或者怠于及时查处商户为满足平台考核而实施的作弊行为。
虽然,《反垄断法》已经成为我国各大互联网企业捍卫市场竞争秩序的武器。但是,反垄断诉讼的周期长、原告举证责任高、程序规则尚不健全。这使得我国反垄断执法成为互联网企业实现可持续增长的必要保障和客观需要。反垄断执法者既要有作为,又要避免干预过度,就需要一方面重视平台企业排他协议对竞争的影响,积极开展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另一方面进一步提高反垄断执法各环节透明度,不断完善执法和公开的听证程序,集思广益。这样不仅能改善我国反垄断执法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还能让我国互联网企业更好地了解我国反垄断执法尺度,及时做好反垄断法合规。唯有如此,唯有拥抱市场竞争的有效约束,我国的互联网经济才能更开放、更富有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地增长。
综合来看,如果反垄断不介入互联网行业执法的话,备受排挤的竞争对手就很难带给头部平台企业有效的竞争约束。
以下是近年来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并购案例:
2021年,腾讯以34亿美元收购加拿大游戏公司Dwango,扩大了公司在全球游戏市场的影响力。
2020年,NVIDIA以400亿美元收购英伟达,成为了全球最大的芯片制造商之一。
2019年,IBM以330亿美元收购开源软件公司RedHat,打造了一个云计算和混合云市场。
2018年,福特汽车通过投资45亿美元收购了区块链初创公司ArgoAI,并将促进其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
2017年,亚马逊以137亿美元收购了全食超市,从而进入在线零售食品市场。
2016年,英特尔以167亿美元收购了半导体公司Altera。这次收购帮助英特尔扩大了其在服务器市场中的地位。
总的来说,近年来的并购案例多涉及科技、医药、基础设施等领域。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并购交易在不同领域不断出现,展示了不断变化的市场态势和产业格局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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