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73条(刑诉法七十三条规定)

其实刑诉法第73条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刑诉法七十三条规定,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刑诉法第73条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刑诉法第73条(刑诉法七十三条规定)

本文目录

  1. 刑事诉讼法第73条是什么罪
  2. 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
  3. 刑诉法七十三条规定
  4. 刑法73条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73条是什么罪

《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的不是什么罪刑。

《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七十三条保证金退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刑诉法七十三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逮捕作为保证侦查和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公安机关拘留时间的限制,有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拘留期间中无法侦查清楚,而犯罪嫌疑人又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为保证案件的侦查顺利进行和证据的收集,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

逮捕之后,伴随着案件的侦查,导致证据的变化。

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甚至排除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嫌疑。

需要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2、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变更强制措施后已无社会危险性。

在一些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过时致人重伤、死亡等案件中,由于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被害方损失也没有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而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损失,从而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

此时,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变更逮捕强制措施。

3、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不适合关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而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不适合关押,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此外,发现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的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变更逮捕措施。

但是,这必须以医院的相关证明或相关司法鉴定为变更逮捕措施的前提,以防止以此为借口造成变更逮捕强制措施权力的滥用。

4、其他不适合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需要变更逮捕措施的。

这一兜底性条款有助于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其他情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把握,仔细审查,以防随意变更逮捕强制措施。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中,如果是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此时是包括拘传、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以及逮捕。

不管是需要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哪一种强制措施,此时都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需要向采取强制措施的部门申请,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

刑法73条内容是什么

(三)缓刑的考验期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根据刑法第73条第3款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接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第2日内,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已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如果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则应从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期与缓刑考验期的性质不同。

OK,关于刑诉法第73条和刑诉法七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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