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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好处:
1、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法院解决纠纷,使得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猛增,然而受编制的限制、法官选拔的的限制等等,使得人民法院法官的数量并没有跟上案件数量的增加。很多法院的法官每年办理几百件案件司空见惯,然而法官的精力有限,这无形中造成了案件办理质量的下降,对社会产生不少影响。而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使得法院审判队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扩充,减轻的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办案质量。
2、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化解矛盾。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有着丰富的阅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面对不同的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利用本身的人生经历,设身处地,现身说法,即提高了调解效果使案件顺利解决,又极大限度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
3、监督作用。权力需要制约,而司法权,更需要监督,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能更加积极主动的广泛参与到审判当中,对案件进行监督,能有效的防治司法裁判当中的主观片面性,提高审判的公正、公平。
4、联系群众感情的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阶层,各个职业,对联系群众有着天然的优势,然而由于审判的严肃性,使得法院的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有着不小的距离,而专职陪审员的广泛参与案件,使得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对缩短与群众的距离起到重要作用,在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沟通桥梁。
陪审制主要存在于美国、英国、香港等为主的普通法(又称“英美法”)国家及地区。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18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陪审团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2、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
3、防止权利的滥用和司法的腐败。
4、促进整个社会法律意识增强
缺点主要在于:
1、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很难做出公正的判决。
2、成本过高
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涉及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可能判十年以上的和公益诉讼,以及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陪审员和法官七人组成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一审的庭审活动,陪审员参入庭审和审判享有同等权利,庭审中可以参入发言,合议庭合议时,可以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陪审员的意见与建议和审判员不一致时,要记录在案,人民陪审员只参入事实审,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发表意见。
陪审制度:由法官以外的公民作为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工作的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一项司法制度。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由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参与案件的审理,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
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案件的制度。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官(员)参与法院审判案件的制度。起源于奴隶制国家雅典、罗马,为中世纪欧洲少数封建国家所继承,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
有。人民陪审团制度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内在要求,是人民群众理性表达民意、有序参与司法的有效途径;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能有效弥补现行人民陪审制度的缺陷与不足。人民陪审团制度具有增强社会法治意识、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
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制度名词解释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