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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40元。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也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需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
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问题的规定。
证明公民身份,是居民身份证最基本、最直接的功能,也是其首要功能。这一点首先体现在本法的立法宗旨上,本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即:“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为了具体落实本法的立法宗旨,切实实现居民身份证对于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功能作用,本法对居民身份证在证明公民身份方面的效力作了进一步规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以及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如何证明身份问题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哪些情形下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问题的规定。本款规定了公民应当出示身份证证明身份的五项情形,在这些情形下,公民负有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法定义务
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
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民应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可
积极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居民身份证法》分总则、申领和发放、使用和查验、法律责任、附则5章23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十五条原文如下: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居民身份证的编号使用公民身份号码。户口登记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为公民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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